尽量简单说明一下缘由......
我录取某家保全物业公司的人事行政,主要负责招募
9/26(一)
报到,上班第一天
9/27、28刚好放台风假
原定回总公司(外县市)受训一天则改期
9/29(四)
上班第二天,副总跟我说:
公司决定调我“暂时”支援社区秘书,因我也没做过。为期约一个月,10/1开始
心里觉得怪怪的、心情也受影响,仍答应
(学个经验是不错,但能不答应吗?)
9/30(五)才知道:
薪资不变维持两万八。社区秘书的假为8天(每日工时9小时)
......天啊我不开心超久的,每天多一小时工时不谈
十月份遇国定假日,假至少被吃掉三天!
(六日刚好十天,双十多一天假。先不谈25、31号这两天国定假日)
薪资没另加、也没有补休
好不容易说服自己,逼自己吞下、忍住不开心
10/5(三)接到消息:
因总公司内部人事问题,我将不会调回内勤。职务就是社区秘书
法克,有事吗?
课长面试时仅提“到职后会找时间让我到各社区了解各职务”
没说需要支援,我都接受了
也勉强接受10:00-19:00的上班时间,现在居然调动我的职务?
初试面谈一个多小时、复试也谈很久......都是开我玩笑吗
当下很想有骨气地说:“老娘不干了,只做到今天!”
可是我有经济压力、只好没有骨气QQ
然后回家默默开启履历,准备面试
感谢大家看到这里......想偷渡几个问题
首先,我发现公司违反劳基法第10条之1“调动五原则”:
第二条:对劳工之工资及其他劳动条件,未做不利之变更
对我来说:
每日工时8小时变9小时(违反劳基法?)、周休二日变月休8日,薪资不变
这样实属违反第二条,对吗?
第二,承上题,我能求偿什么吗?
昨天已回公司写离职单,预计做到10/16(日)
根据劳基法第14条第2项规定:
当上班族在确知雇主违法调动,且对劳工权益构成损害时,可不经预告,
迳行终止契约,但“应自知悉情形之日起,30日内为之”,
否则日后领取资遣费的权益可能会受损。
(但到职未满三个月本来就可以不用预告)
到职没几天,资遣费就算有也没多少QQ
还是能求偿什么吗?
第三点,制服费用问题
公司规定领取制服、识别证等配件,皆先从薪资扣除
做满半年退还一半、做满一年再退还另一半
根据(89)台劳资二字第0043550号函规定:
制服系雇主为事业经营之目的,强制劳工于提供劳务之场所或提供劳务之当时
所为必要之行为,其或为工作安全之目的,或为劳动纪律之需要,
其费用应为劳务成本或职工福利之一部分,要求劳工负担或分担成本,显不妥当。
而劳基法:
第26条:雇主不得预扣劳工工资作为违约金或赔偿费用
第78条:违反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或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者,处新台币九万以上四十五万元以下罚缓。
虽然才$1750元,但多花这笔钱仍很不爽
(职务这样调动,要我怎么接受?当然想离职啊)
天啊我不想再上调解会了,非常累人
麻烦各位前辈们给我些建议吧,今年的工作真是有够不顺呜呜
先谢谢大家了<(_ _)>
顺便附上离职单
http://imgur.com/a/9XpcA
http://imgur.com/a/qp0z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