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问题] 问题:怀孕=解雇

楼主: demoiselle (豆娘)   2016-07-14 14:34:04
※ 引述《kkmam (ㄚ龟)》之铭言:
: 小弟的太太于年初任职于某政府中央单位的聘雇人员,当初签的合约只有到职日,并没有
: 解职日,
: 然后就在今天,怀孕第七周,被告知因为计画的关系只能做到年底,bla bla bla......
: 法律上我们应该做什么保障自身权益呢?
目前实际上还不需要做任何事
如果当初的合约上面并没有到职日,后来的合约出现了到职日
那可能雇主方就有伪造文书的问题
既然没有到职日,也就是不定期契约,要解雇你太太,
即俗称资遣与解雇,皆需符合劳动基准法第11条、第12条及第13条之规定,
现在尊夫人既已怀孕,更加有护身符,
为了鼓励受雇者生育及协助其兼顾工作与家庭之责任,于性别工作平等法对于产假、安胎
休养请假、陪产假、产检假、哺乳时间、育婴减少或调整工作时间、家庭照顾假等促进工
作平等措施均有适当之规范,并保障怀孕及分娩妇女工作权益。为保障怀孕育儿劳工之工
作权,原则上雇主(公司)是不能以一般劳工看待,而任意解雇或资遣怀孕育儿劳工,爰
不适用于劳动基准法第11条及第12条之一般劳工终止劳动契约之规定,而于劳动基准法第
13条及性别工作平等法第11条及第17条等法规中另有特别规定。
http://www.mol.gov.tw/23323/23324/23326/
但特别要注意,到了所谓合约终止日之后(应该是年底12/31)
千万不可以不再进办公室,不管有没有业务,有没有办公座位,甚至有没有钥匙,
1/2 起,务必准时上下班,有打卡就打卡,没办法打卡就签到,或是在警卫室入口就
拿张当日报纸跟时钟合照...
免得被雇主方以"旷职三日"为由迳自解雇...
决定要捍卫工作权就要有决心,拿出录音笔跟数位相机,当雇主方
可能有威逼利诱或是扭曲法令解释的可能,就光明正大的记录下来,
千万不要落单,也不要太相信同事(笑里藏刀)...
接下来就是资方跟劳方相互逼使对方"犯错"跟"收集证据"的角力...
唯有当事情(解雇)真正发生的时候,才能反应,在哪之前几乎没有什么可做....
其实孕妇最大,要担心的是以后,过了申请育婴假的年限,少了幼儿加持护法,
在职场上随便来个三年连续考绩丙等...
长官的冷嘲热讽,同事的冷言冷语,业务的刁难....
这些心理上的折磨才是最难熬过去的,
甚至会让人怀疑为何要强逼自己留在不快乐的职位上(说穿都是不甘心啊!)
作者: Kate5566 (Kate)   2016-07-14 15:01:00
推解说
作者: newef (\新衣服/)   2016-07-14 15:46:00
楼主: demoiselle (豆娘)   2016-07-14 17:05:00
惊!"行政院暨所属机关约聘雇人员雇用办法"不适用劳基法?!这我就完全不了解了...如果适用劳基法应该是如文行政院暨所属机关约聘雇人员雇用办法 就要请教公务员
作者: pttuser (pttuser)   2016-07-14 19: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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