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大家~因为台风假那篇的推文中有人提到“小产给薪”这个话题,所以想跟大家分享一
下婚假、(小)产假及育婴假的规则及给薪制度,毕竟现在台湾人不结婚生小孩的越来越多
了,这对台湾的发展不是件好事阿~
http://www.wotogether.com/woman-wisdom/383/#more-383
这篇文章将假别、给薪方式及法源都整理起来了,无论对于男性女性都很重要,自己的权
益可要自己掌握阿~
1.“怀孕≧3个月流产者”产假四周。到职半年或以上,全薪;未满半年,半薪。
2.“3个月>怀孕≧2个月流产者”,产假一星期。无薪。
3.“怀孕>2个月流产者”,产假5日。无薪。
所以如果是怀孕三个月内流产者,雇主是没有义务给薪水的,有给真的是雇主佛心~
法源:《劳动基准法》第50条(http://goo.gl/AOkeID)
《性别平等工作法》第15条(http://goo.gl/3ClOzY)
劳动部性别工作平等法专区(http://goo.gl/qLO97h)
不过文章内容其实少了“生理假”,简单来说就是女性每个月可以请一次生理假,但全年
只有3天可以“不并入病假”,给薪方式与病假同,也就是半薪。
法源:《性别平等工作法》第14条(http://goo.gl/3ClOzY)
注:有人可能会疑惑,反正都是半薪有啥好分病假生理假的,事实上可是有差别的,因为
病假天数有上限,超过的话依法必须以事假来补,也就是雇主能够不给薪,甚至直接让你
留职停薪一年,再糟一点更是可以资遣你的。
法源:劳动部《劳动请假规则》第4条(http://goo.gl/gdHtGN)
另外,其实劳基法中并没有“台风假”这个假别,而劳动部也仅提及“宜不扣发工资”,
一切还是以劳资双方合意之结果为主,所以雇主在台风天不给薪水基本上并不违法,仅规
定不可“视为旷工”、“迟到”、“强迫以事假或其他假别处理”、“扣全勤”、“补班”
等。总之雇主可以不给薪,但不可以将这天的未出勤纪录在劳基法规定的假别中。
(这情况跟现在一例一休的争执点有点像,无怪乎劳动部会被称作资动部XD)
法源:天然灾害发生事业单位劳工出勤管理及工资给付要点Q&A
(http://www.mol.gov.tw/topic/3067/14532/)
希望对大家有帮助XDD
p.s.小妹并非法律专业,一切都是网络上爬文查资料得出的结论,若有误欢迎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