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这间公司呆满一个月
想要离职换公司且也找到了新工作
但是老板不放人 且也不给我签公司内部辞呈
刚进公司有签一张"在职合约书"
其中一条是 员工离职需一个月前提出
经公司准许后视情况可提前离职
若未经提辞呈或擅至离职
未将职务内相关资料交代清楚
而造成损失可依法追究责任
老板不找人面试 我也找不到人交接
我有想到要交接给 老板的儿子
最后可能就旷职处分
我知道这一条不合法
但是还是会怕"可依法追究责任"
请问 这样真的可法追究责任吗
作者:
jellyya (十四十五时)
2016-05-27 19:03:00就已经不合法了还要依什么法?
作者:
DrTech (竹科管理处网军研发人员)
2016-05-27 19:13:00很简单的逻辑问题。
现在有想到直接找劳工局仲裁,但是只剩下这个方法吗,唉就不能让我好好的走吗
作者:
amudi (阿姆迪)
2016-05-27 19:41:00走投无路情况下,唯有不得已的选择
作者:
medama ( )
2016-05-27 19:42:00你等等寄封信给老板请辞 下礼拜一就不用去上班了
劳基法规定: 工作3个月以上1年未满者,于10日前预告之雇主不得与劳工约定较劳基法预告期间为长的预告期间你比3个月还短,所以可以翻法条给主管看
作者: bc01lus 2016-05-27 21:23:00
想借机问一下如果公司本来说离职证明要寄给我可是等我走人之后他们突然改口要我本人去拿怎么办...
作者:
tntbear (苦命上班族)
2016-05-27 22:46:00就离职当天直接去要,开那个离职证明三钟的事,同时带录音笔去蒐证,避免日后各说各话打错…三分钟的事合约里面他妈的一对智障规定…就按劳基法走就好
作者: xholoom (你没有妹妹) 2016-05-28 11:51:00
不合法合约没啥用 不然违反签约都变合法 大家都这样弄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