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olabi (^_^)》之铭言:
: 1号到职
: 前几天问劳健保局,发现老板还没有帮我保劳健保
: 老板说是月初连假较为忙碌 投保他要跑一趟劳保局 所以还没保
: 因为敝人职业的关系 需要入公会才能执业
: 老板推到我身上说 是我自己没把入公会的资料备齐 他想说等我资料备齐后顺便加保
: 我早已备妥 每次跟他说弄好了 他会告诉我还有其他资料要让他盖章
: (但我有请其他同事看过,没有老板所说的这些资料)
: 老板想把我调去其他分店 一直让店长替我洗脑 但我早已表明不愿意
: 事后跟老板说店长要我去另间店受训至多半年 老板又说他不知道这回事
: 薪资转入的帐户户头也从没跟我提过
: 11号提了离职
: 老板说 这样要扣两天的薪资
: 他说十一天内我休了四天假
: 但因为我们是周休二日
: 我都是照着公司的意思排休假 排班时公司也都同意
: 过几天会去跟老板拿薪水
: 若他少给薪资 该如何争取呢?
: 谢谢
今年劳基法新增了10-1条,规定雇主调动劳工工作除不得违反劳动契约之约定外,
尚应受权利滥用禁止原则之规范,爰增订本条文,
明订雇主调动劳工职务不得违反之五原则:
一、基于企业经营上所必须,且不得有不当动机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规定
者,从其规定。
二、对劳工之工资及其他劳动条件,未作不利之变更。
三、调动后工作为劳工体能及技术可胜任。
四、调动工作地点过远,雇主应予以必要之协助。
五、考量劳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如果雇主片面调动原Po的职务,
系属违反劳动契约,原po可以主张终止并要求资遣费(可惜原po已提离职..)
但无论如何,如果原po是月薪制劳工,雇主不能迳自扣除例假日工资,
如果真的扣了,
就向当地主管机关(劳工局or劳动局)提出调解申请,
并一并提出工资返还主张跟不利调动的事实,
看调解委员能不能再帮你要笔资遣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