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特休若休完,离职日得延后?

楼主: cutesakai (鲁蛇打扫小弟in大陆)   2016-03-22 11:40:56
※ 引述《Spacepanda (With or without you?)》之铭言:
: 各位前辈好
: 小弟今年在敝公司已任职满三年,依照劳基法得在30日前预告离职,我在3/16当天提出离
: 职签呈,设定4/15(五)为最后工作日,4/17(日)为离职日。
: 昨天(3/21)HR来电通知,说一般公司遇到离职日在假日,都会希望你把最后离职日挪到
: 离职日前的周末,我当下没想太多便同意,让HR修改离职日(4/17改为4/15)。
: 但是今天(3/22)又通知说,原先我申请的4/6-8,4/11-12这五天特休,如果要休完,要
: 把离职日从4/15往后延,或是选择不休,换成工资给我,就可以4/15离职。
: 想请教一下,这样的情况下,是合法的吗?
: 找不到法条可以依据,我只有查到资方可以不给假换成日薪给你,但是没看到究竟可不可
: 以用特休为理由来延后离职日,以上问题 麻烦各位先进帮我解答 感谢了
不合法唷。
雇主可以不给休假但是以同等工资作为替换(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第24条),但是不
可以因特休而延长离职日期。(哪家人资这么不专业?)
劳工于不定期劳动契约中单方面向雇主表示终止契约之意思表示,系形成权之行使,
毋须雇主之同意或核准,即生效力,仅须于一定期间预告雇主而已;雇主则不然,为
保障劳工权益,劳基法规定除有法定事由外,雇主不得任意终止劳动契约,否则即系
违法解雇,解雇行为不生效力。另按劳基法第39条规定,依同法第36条、第37条及第
38条规定之例假、休假及特别休假,其工资应由雇主照给。
底下是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全文:
本法第三十八条之特别休假,依左列规定:
一、计算特别休假之工作年资,应依第五条之规定。
二、特别休假日期应由劳雇双方协商排定之。
三、特别休假因年度终结或终止契约而未休者,其应休未休之日数,雇主应发给工资。
作者: Spacepanda (With or without you?)   2016-03-22 13:59:00
感谢解惑,刚刚跟人资聊完,才知道是我们部门主管单方面的要求,她也只是传递讯息而已,现在就看我跟主管的协调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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