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Spacepanda (With or without you?)
2016-03-22 09:32:10各位前辈好
小弟今年在敝公司已任职满三年,依照劳基法得在30日前预告离职,我在3/16当天提出离
职签呈,设定4/15(五)为最后工作日,4/17(日)为离职日。
昨天(3/21)HR来电通知,说一般公司遇到离职日在假日,都会希望你把最后离职日挪到
离职日前的周末,我当下没想太多便同意,让HR修改离职日(4/17改为4/15)。
但是今天(3/22)又通知说,原先我申请的4/6-8,4/11-12这五天特休,如果要休完,要
把离职日从4/15往后延,或是选择不休,换成工资给我,就可以4/15离职。
想请教一下,这样的情况下,是合法的吗?
找不到法条可以依据,我只有查到资方可以不给假换成日薪给你,但是没看到究竟可不可
以用特休为理由来延后离职日,以上问题 麻烦各位先进帮我解答 感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