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刚开始求职,找了一个多月好不容易几个工作,也面试通过了,offer拿到几个
其中一家Email回复录取以及报到日期,以及薪资福利,希望我放弃其他去报到
(面试时有提到手上offer),我回复同意后,对方正式合约一再拖延,但是一直表示合约
正在签核再过几天即可(其中催了2次,对方都表示需等待几天,提醒我要先准备报到文件)
还提醒我先租房子,(这期间其他offer当然也必须放弃了,已经拖到超过时间)
结果昨天突然打来说不录取了(距离报到日2天)。不就还好还没租房....但是损失的时间
跟工作...
后来打去劳工局,劳工局表示这样没违反劳基法不受理,只能提起民事诉讼...
查了一下是有违反民法,不过嘛...告的赢吗?
如果这样都没违法...这样就是逼着劳方必须到最后一天甚至是上班后几天才能放弃
其他选项,毕竟劳方付出的成本相对是比较大的(交通、时间、金钱)。
相对的资方就必须付出更多时间来面对原本同意录取的人,当天放鸟或是几天后离职
何必呢?共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