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份工作做了两个月,工作内容与原先认知有所落差,所以想离职。
基本上就是杂工,主管说没有交接的必要。
所以在试用期间提早三天讲了,想月底直接走人。
但当初的录取通知书上居然有一条细项写着:适用期间聘用解除须提早30天通知。
我整个傻眼。
劳基法说三个月内可以直接递辞呈,可是当初录取通知书有签名同意由公司备份。
现在老板在国外出差,主管希望我等到下礼拜一跟老板谈谈再走。
人事也没有提早放我走的权利,但老实说真的是一天也不想多待了。
想说这个月撑过有全勤,就块陶阿~
这间公司15号才发薪水,很怕到时候以未提前30天通知为由薪水被东扣西扣。
现在整个人很烦恼……
恳请大家给点意见,非常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