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不知道这问题应该放哪问才比较有人看到或知道
请问有人知道法律有规定"国外业务不能在工作完之后
私下与客户见面"这种事情吗?
事情有点戏剧化,因为客户第一次来台湾开始就会对我毛手毛脚
告知公司后他们也无法做出任何改变的,再加上客户不放弃邀约
于是我在客户第二次来台湾时答应邀约在饭店外面见面
打算跟他亲自说明我的感受及其他人的观感,奏效了,客人听懂了
但是却被公司发现我跟客户私下见面,因而在客人离开台湾后
立刻把我解雇,完全不给我理由解释,一口咬定我是在和客人策划坏事情
这根本是子虚乌有的事情,乱栽赃
客人知道后非常生气,要跟我前公司解除所有订单及终止合作关系
前公司认为一切都是我的错,跟客人威胁要告我,前公司根本有双重标准
因为前老板娘甚至对我说如果今天是别的客人,他们就可以接受
请问有人知道真的有这项法律规定吗?我也没有跟前公司签过任何合约
请知道的人给我点建议,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