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以下的薪资及工作时间是否违反劳基法?

楼主: unclefucka (冰不汁酱,酱不汁冰,难吃!)   2014-07-15 09:24:47
※ 引述《Subaudition (弦外之音)》之铭言:
: 24小时2班轮班制, 作1休1, 试用期月薪为基本薪资19273
: 请问这种条件是否有违反劳基法?
: 因为小弟寄信去劳动部问, 但回信并没回说是否符合, 只丢了一段法令
: 本局说明如下: 一、按劳动基准法第24条规定略以:“雇主延长劳工工作时间者,
: 其延长工作时间之工资依左列标准加给之:一、延长工作时间在二小时以内者,按
: 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给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长工作时间在二小时以内者,按
: 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给三分之二以上。…。”、第32条第2项规定略以:“前项
: 雇主延长劳工之工作时间连同正常工作时间,一日不得超过十二小时。延长之工作
: 时间,一个月不得超过四十六小时。”,劳工如确有延长工时并提供劳务之情事,
: 雇主即应依法核实发给延长工时工
: 资,且工作时数亦应符合上述规定,始符法制。
: 我目前的解读, 一个月工作15天, 15x4=60 > 48, 所以这部份违反劳基法
你中间的休假当雇主送的喔.....
作一休一,两周共干七天
7 X 12 = 84 恰好符合于法令上的双周工时
: 但薪水的部份实在不知道怎么算才对, 算起来月工时180小时
: 平日每小时工资19273/30/8=80.3
: 所以照24条加权后算法是(80.3x8 + 80.3x2x1.33 + 80.3x2x1.66) x 15 = 16863
: 故薪水超过16863 , 也刚好在基本薪资下限, 故薪资方面并无违法
: 请问这样解读正确吗?
1. 每天的总工作时间不得大于12小时
2. 事实上ROC仍为双周84小时。所以两周多四小时,就随雇主弹性运用。
3. 平日总时间不得大于12,平日总加班时间不得大于46。

还有叫你假日加班的机制。
以劳基法规定,七日要休一天
所以你可以14天中,被休头休尾,中间连干12天...
4. 薪资方面,用时薪只适用于打工族。
若一天要干上八小时,就是正式班,得用月薪制。
没有啥月薪换算时薪,时薪再换成新月薪这种机掰事情。
所以正常的状况是
领取基本薪者,时薪低于打工很正常
但没有低于法定最低薪一万九千多的道理
5. 虽然有啥OOXX加班方法,但现有过劳死条款,不论如何
你一个月的上班总时间似乎只能限制在280小时还是多少...
但这不在孬基法,现由台北市政府公布于其行政命令中....
6. 虽劳保有低于最基工资的投保金额,但此为适用于打工族之额度
只要是正常班,正式员工,断无投保金额低于法定最低月薪的道理。
以上各条平行、同时的进行运作,除工时外,
没有哪条会妨碍到哪条的问题。
作者: andyssfresh (小小切肉人)   2014-07-16 17:35:00
作者: rannin (谁不知鬼查觉)   2014-07-17 00:01:00
打电话去劳检所问就好了,寄信干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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