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以下的薪资及工作时间是否违反劳基法?

楼主: Subaudition (弦外之音)   2014-07-15 01:16:37
24小时2班轮班制, 作1休1, 试用期月薪为基本薪资19273
请问这种条件是否有违反劳基法?
因为小弟寄信去劳动部问, 但回信并没回说是否符合, 只丢了一段法令
本局说明如下: 一、按劳动基准法第24条规定略以:“雇主延长劳工工作时间者,其延
长工作时间之工资依左列标准加给之:一、延长工作时间在二小时以内者,按平日每小
时工资额加给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长工作时间在二小时以内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
额加给三分之二以上。…。”、第32条第2项规定略以:“前项雇主延长劳工之工作时间
连同正常工作时间,一日不得超过十二小时。延长之工作时间,一个月不得超过四十六
小时。”,劳工如确有延长工时并提供劳务之情事,雇主即应依法核实发给延长工时工
资,且工作时数亦应符合上述规定,始符法制。
我目前的解读, 一个月工作15天, 15x4=60 > 48, 所以这部份违反劳基法
但薪水的部份实在不知道怎么算才对, 算起来月工时180小时
平日每小时工资19273/30/8=80.3
所以照24条加权后算法是(80.3x8 + 80.3x2x1.33 + 80.3x2x1.66) x 15 = 16863
故薪水超过16863 , 也刚好在基本薪资下限, 故薪资方面并无违法
请问这样解读正确吗?
作者: Hanbor ( )   2014-07-15 09:13:00
变形及弹性工时不是资方说了算数 要产业符合规定...又及"基本工资"是为正常工时双周84h 每日8~10h标准工时"假设"适用双周或四周变形及弹性工时 每日的再延长工时要给付1.33倍的加班费 总之不管怎么算不可能是19273...看样子应该是保全业...? 具体一点拿劳动契约亲临劳工局让他们受理 电话问怎么答都可以...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