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版友大家好,
事情是这样的,
原po现在任职于一间活动公司
公司规模不大,20人左右而已。
我在约五月的时候提出我于七月中有事必须请假约20天(利用特休与补休加一加,事假在
合乎劳基法规定14天内)
但是,老板没有办法接受,所以便谈到了离职的部分,由于中间两个月老板的犹豫不决导
致到这两个礼拜终于有了结果,就是会给我遣散费,但是!!!!公司表示遣散必须通报劳工
局,之后恐会影响公司申请企业实习生(就是类似信誉之类....),所以预计跟我拟定一个
议定书,上面阐明会核发遣散费给我,但是希望我是以"正常离职"方式离职,也就是不通
报劳工局。
这样是不是就不能去申请失业给付呢?公司开的非自愿离职,一定要跟劳工局通报过吗?
还是公司可以自开呢?
问题可能真的有点蠢,但是真的希望大家帮忙解答,谢谢。
提外话,资遣费的发放是一年一个月还是一年0.5个月,那个基数让人有点困惑。
谢谢,手机排版可能会乱,请多多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