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以下的薪资及工作时间是否违反劳基法?

楼主: Forestier (跟小天使聊天吧:))   2014-07-15 03:06:27
※ 引述《Subaudition (弦外之音)》之铭言:
: 24小时2班轮班制, 作1休1, 试用期月薪为基本薪资19273
2014基本薪资19273
: 请问这种条件是否有违反劳基法?
: 因为小弟寄信去劳动部问, 但回信并没回说是否符合, 只丢了一段法令
: 本局说明如下: 一、按劳动基准法第24条规定略以:“雇主延长劳工工作时间者,其延
: 长工作时间之工资依左列标准加给之:一、延长工作时间在二小时以内者,按平日每小
: 时工资额加给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长工作时间在二小时以内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
: 额加给三分之二以上。…。”、第32条第2项规定略以:“前项雇主延长劳工之工作时间
: 连同正常工作时间,一日不得超过十二小时。延长之工作时间,一个月不得超过四十六
: 小时。”,劳工如确有延长工时并提供劳务之情事,雇主即应依法核实发给延长工时工
: 资,且工作时数亦应符合上述规定,始符法制。
: 我目前的解读, 一个月工作15天, 15x4=60 > 48, 所以这部份违反劳基法
正常工时两周84小时 四周168小时
四周28天工作14天, 每天12小时, 故共14*12=168 所以完全刚好
移动工时限制是每周不能超过48小时 所以每周3.5天x8=28小时
每天不能超过12小时 刚好上限
: 但薪水的部份实在不知道怎么算才对, 算起来月工时180小时
: 平日每小时工资19273/30/8=80.3
: 所以照24条加权后算法是(80.3x8 + 80.3x2x1.33 + 80.3x2x1.66) x 15 = 16863
: 故薪水超过16863 , 也刚好在基本薪资下限, 故薪资方面并无违法
: 请问这样解读正确吗?
月薪制假日也要给薪, 只要上满一个月就是给一个月的薪水
不管什么名目 反正上一整个月的工时, 拿到的钱不能低于19273(但不含劳健保)
/30/8那个是用来多退少补的 假如有多上班或多放假 加减钱用的
如果有误请指正~
作者: Hanbor ( )   2014-07-15 09:17:00
有点错误...30条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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