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请益] 中低收入户相关问题

楼主: aglovesu (南京东路房屋出租)   2017-05-06 08:52:01
首先第一个问题要问,你是哪一个县?
因为单纯以基隆和台北市审查就差很多
基隆很多东西都从严审查,台北市相对宽
每个县市对模糊的法律定义有各自的解读
※ 引述《mounter (PTT真多好人阿)》之铭言:
: ※ 引述《flover (拉哩拉扎)》之铭言:
: : 但是就算没有报抚养,他们在申请中低收入户还是有把我和姊姊算进去啊...
所有东西都要回归法条
依照社会救助法
第四条第一项及前条所定家庭,其应计算人口范围,除申请人外,包括下
列人员:
一、配偶。
二、一亲等之直系血亲。
三、同一户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亲。
四、前三款以外,认列综合所得税扶养亲属免税额之纳税义务人。
^^^^^^^^^^^^^^^^^^^^^^^^^^^^^^^^^^^^^^^^^
前项之申请人,应由同一户籍具行为能力之人代表之。但情形特殊,经直
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一项各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应计算人口范围:
一、尚未设有户籍之非本国籍配偶或大陆地区配偶。
二、未共同生活且无扶养事实之特定境遇单亲家庭直系血亲尊亲属。
三、未共同生活且无扶养能力之已结婚直系血亲卑亲属。
四、未与单亲家庭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无扶养事实,且未行使、负担其
对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之父或母。
五、应征集召集入营服兵役或替代役现役。
六、在学领有公费。
七、入狱服刑、因案羁押或依法拘禁。
八、失踪,经向警察机关报案协寻未获,达六个月以上。
九、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养义务,致申请人生活陷于困境,经直辖
市、县(市)主管机关访视评估以申请人最佳利益考量,认定以不列
入应计算人口为宜。
前项第九款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应订定处理原则,并报中央主管机
关备查。
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得协助申请人对第三项第四款及第九款未履行
扶养义务者,请求给付扶养费。
作者: flover (拉哩拉扎)   2017-05-08 13:38:00
谢谢A大的帮忙~我们是在南投县政府~未来我会以您提供的方向去做准备及找寻需要的法条~谢谢您耐心地回复^^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