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蜀汉在刘备定都成都以后,就着手制定典律。根据《三国志·蜀书·伊籍传》记载,诸葛
亮、法正、伊籍、刘巴和李严等人“共造蜀科”以推行诸葛亮“以法治蜀”的主张,有两
卷[1],但其内容已不可考。《三国志·蜀书·诸葛亮传》记载,蜀国用刑严峻。
乱世重宽容,弛世用重典。《三国志》中批评刘焉、刘璋父子治蜀,“德政不举,威刑不
肃”,〈法正传〉更清楚指出,刘璋治理蜀地,士大夫多挟其财势,欺凌小民,使蜀中之
民思为乱者,十户而八。
为彻底扭转此乱局,诸葛亮厉行“先理强,后理弱”的策略。“理强”为力行法治,限制
和打击“专权自恣”的官僚及豪强,“理弱”则是努力扶植农民,发展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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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到了明清
官僚及豪强依旧强势
土地兼并各种特权欺凌小民
想请益的是
蜀科真的有限制和打击“专权自恣”的官僚及豪强
其具体内容可否从蜀汉的记载中推敲出一些?
其成效又是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