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一年,五次开庭,2013太鲁阁马拉松全马变半马的案件终于
宣判。
这过程比预期的要久,判决结果也是跑者败诉。不过,身为这次
诉讼的发起人,在阅读判决主文数次,并和律师讨论过后,我认真
觉得这是个很好的判决,也倾向接受,不再上诉。
为什么?因为小输大嬴。
对跑者要求退还全、半马的差额100元,法官裁定驳回,这是输。
但如果阅读判决书,法院认证了两件重要的跑者权益,这是大嬴。
1) 全马变半马 (或任何不是 42.195K 的距离) 符合民法上的
“不完全给付”,主办单位应该补偿。
2) 就算手册上有“本规程如有未尽之事宜,得由大会修正公布之”,
主办单位也不能随意更动赛事。
事实上,跑者输,并不是因为要求退还差额不合理,而是没有拒绝
路协的损害替代补偿-改跑半马及环保袋。
输在这里即使不满也已经不重要了。
基于这个判决,未来的主办单位应该不会再随便缩短距离,损害
跑者的权益;就算真的又发生,也得补偿,而再次出现公家环保袋
的机会微乎其微。
换个角度想,如果跑者胜诉,路协很可能会上诉以防后续的官司,
势必会耗费更多司法资源,最后得到的结果,也不一定比现在好。
我想跑者多半会同意,拿回那一百元从来都不是这次诉讼的重点,
重点是得到法院认证的权益。那么,这个判决真得很不错,所以
我倾向放弃上诉,让这个判决就此定案,写入历史。
以上是我的个人见解,欢迎各位跑者提供意见。另外,只要您关心
台湾路跑环境,都强烈建议您阅读判决主文。虽然拖了很久才宣判,
但法官详细地整理两边的说法,也另外做了不少功课,令人感佩。
当然,一定要再次感谢安永圆方法律事务所义务协助辩护。
判决主文可至司法院官网查看:士林地方法院简易庭小额民事判决-
104年度士小字第1119号
以下引用部份判决内文:
“各项路跑赛事均有其客观上意义,不容主办单位恣意变更之”;
“纵有改用替代路线之权利,就全马部分,其距离亦需达到42.195
公里”;
“主张被告有不完全给付之情形,应属可采”。
“规程第18点定有‘本规程如有未尽之事宜,得由大会修正公布之’
之规定云云,然被告依此规定所取得之补充权利,基于契约严守之
原则,亦仍应限于符合契约本旨之范围内行使,自不能变更其原有
债务之本旨,否则所订定之系争规程岂非具文,是被告此部分所辩,
尚非可采。”
“该环保袋自属由被告提供作为其因将全马改为半马致有不完全
给付之损失补偿,而原告既未予拒绝而接受,即已无报名费差额之
损害,是原告请求被告返还报名费差额各100 元,即难采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