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报] 关于燃料费的规定与释宪 593

楼主: JJLi   2016-04-19 20:46:53
一、燃料费的法源:
宪法第 15 条 (生存权、工作权及财产权)
人民之生存权、工作权及财产权,应予保障。
法律:公路法27、28、75条;市区道路条例 23条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01&FLNO=27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01&FLNO=28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01&FLNO=75
公路主管机关,为公路养护、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经费,得征收汽车燃料
使用费;其征收费率,不得超过燃料进口或出厂价格百分之二十五。
汽车燃料使用费之征收及分配办法,由交通部会商财政部定之
;其有关市区道路部分之分配比例,由交通部会商内政部办理之。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70007&FLNO=23
市区道路修筑、改善、养护之经费,依下列各款筹措之:
一、由各该管主管机关或乡 (镇、市) 公所编列年度预算。
二、市区道路使用费。
三、依法征收之工程受益费。
四、汽车燃料使用费。
五、私人或团体之捐献。
六、上级机关之补助。
七、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定之经费。
前项第二款市区道路使用费,应向使用市区道路设置管线或设施者收取;
其收费基准,由内政部定之。
第一项第四款汽车燃料使用费,由公路主管机关统一征收
;其分配比例,由交通部会商内政部办理之。
行政命令: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07
(自行参照)
二、释字 593 条
民国 94年4月8日: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593
解释文(仅简介/非重点)
1 、依据宪法15条,为保障人民财产权,政府只能在有法律律令的情况下‘收费’
2 、收费的法源依据,不得抵触宪法七条‘人皆生而平等’
3 、收费的方式与法源,不得抵触宪法23条‘比例原则 /基本人权限制’
4 、民国94年板本的燃料费收费办法,并未违背以上原则,故合宪。
解释理由(重点,全文引用,各分段以蓝字注解)
国家基于一定之公益目的,对特定人民课予缴纳租税以外之金钱义务,涉及人民受
宪法第十五条保障之财产权,其课征之目的、对象、额度应以法律定之,或依法律具体明
确授权,由主管机关以命令为必要之规范。而有关缴纳金钱之义务,则应本于正当之立法
目的,在必要范围内对适当之对象以合理之方式、额度予以课征,以符合宪法所规定之平
等原则与比例原则。
→为保障国民生命与财产权,并同时增益国家环境,国家可立法律来‘收费’
国家对特定人民课征金钱给付义务,应以法律明定课征之目的、对象与额度,如
以法律具体明确授权主管机关以命令为必要之规范,应就授权法律整体规定之关联意义,
综合判断立法机关之授权是否符合授权明确原则,及行政主管机关之命令是否逾越母法授
权或与之牴触。七十三年一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公路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公路
主管机关,为公路养护、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经费,得征收汽车燃料使用费;其征收费率
,不得超过燃料进口或出厂价格百分之五十”;同条第二项前段授权交通部会商财政部,
订定汽车燃料使用费征收及分配办法。同法第七十五条并规定汽车所有人不依规定缴纳汽
车燃料使用费者,公路主管机关应限期通知其缴纳。是公路法已就汽车燃料使用费之征收
目的、对象及征收费率之上限予以明定,并就征收方式及征收后之分配办法,授权主管机
关订定。其授权之目的、范围及具体内容均已明确规定,符合授权明确性原则。
→重新审视之后,公路法的收费依据与授权是明确并合宪的。
交通部依上开公路法相关规定之授权,于八十六年九月二十六日修正发布汽车燃
料使用费征收及分配办法,其第二条规定行驶公路或市区道路之各型汽车,除依同办法第
四条规定免征者外,均应依法缴纳汽车燃料使用费。同办法第三条规定以汽油每公升新台
币二点五元、柴油每公升新台币一点五元之费率,依各型汽车之汽缸总排气量、行驶里程
及使用效率推算耗油量,再依附表费额由交通部或委托省(市)征收。系争办法规定汽车
所有人为征收对象,系在上开公路法第七十五条所定范围内,故不生逾越公路法授权范围
之问题。至于征收方式是否逾越公路法相关规定之授权,则须就公路法整体规定,综合判
断授权开征汽车燃料使用费之目的而定。依上开公路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汽车燃料
使用费之开征系为支应公路养护、修建、安全管理之财政需要,而非以控制燃油使用量为
其主要政策目的,倘主管机关所采之计征方式,系在法定费率范围内,并足以相对反映公
路使用量之多寡,自得综合考量稽征成本、行政效率、运输政策、道路工程计画、环境保
护或其他公路法授权所为维护之公益,作适当之政策判断,不因公路法使用“汽车燃料使
用费”之名称,并规定以燃油之价格定其费率,即得遽予论断主管机关应以个别汽车使用
燃油之实际用量,采随油课征方式征收,方与授权意旨相符。系争规定按各型汽车之汽缸
总排气量、行驶里程及使用效率,推计其耗油量,以反映用路程度多寡,虽不若以个别汽
车实际耗油量计征精确,惟乃主管机关考量稽征成本与技术所作之选择,尚未逾越公路法
之授权意旨,与宪法第二十三条之法律保留原则并无违背。
→ 本费用名虽为‘燃料费’但不应误解其政策性目的为环保或控制燃油使用。回归
其政策性目的讨论,则现行制度虽无法正确反应各别用户道路使用量,但仍无违背燃料费
之收费原意。
按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为宪法平等原则之基本意涵。是如对相同事物为差
别待遇而无正当理由,或对于不同事物未为合理之差别待遇,均属违反平等原则。法规范
是否符合平等原则之要求,其判断应取决于该法规范所以为差别待遇之目的是否合宪,其
所采取之分类与规范目的之达成之间,是否存有一定程度的关联性,以及该关联性应及于
何种程度而定。本件汽车燃料使用费征收及分配办法第二条规定,向各型汽车所有人课征
汽车燃料使用费,其主要目的系为筹措上开公路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之公路养护、修
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经费,已属合宪之重大公益目的。虽汽车所有人未必完全等同于公路使
用人,惟驾驶汽车实为使用公路之主要态样。欲使享有汽车所有权之利益能获得最大之发
挥,须以完善、安全、四通八达的公路网络为前提,无论汽车所有人是否自为驾驶,均直
接、间接享受此等利益。再者,主管机关所征得之汽车燃料使用费分配各中央、地方机关
后,均由受分配机关采取收支并列方式,专用于汽车燃料使用费之稽征、道路交通安全管
理、道路养护与修建,故实际上汽车所有人亦相当程度得享用征收汽车燃料使用费后之利
益。是系争规定以主要享用公路养护等利益之汽车所有人为对象,课征专用于公路养护等
目的之汽车燃料使用费,而未及于所有使用公路之人,固对汽车所有人有差别待遇,惟以
汽车所有人为课征对象,并非恣意选择,符合国家基于达成公路养护等之立法目的,对特
定人民课予缴纳租税以外金钱义务之意旨,与宪法第七条之平等原则尚无牴触。又汽车燃
料使用费征收及分配办法第三条,虽未对使用汽油之汽车所有人,依其使用九二无铅汽油
、九五无铅汽油或九八无铅汽油之不同,规定不同之计算费率,惟主管机关系基于稽征成
本、行政效率及其他公共政策之考量,尚难认系恣意或不合理;且对所有使用汽油之汽车
所有人采取相同之计算费率,与目的之达成亦有合理之关联性,故与平等原则亦尚无牴触

→汽机车拥有者,就算不实际使用,仍为‘公路/市区道路’建设最主要受益人,针
对他们而非其他使用族群收费是符合平等/比例原则的。
目前收费方式很难称之为‘恣意/不合理’。
→民国102年修法后新增争点:
私有电动车同样亦属用路人,是否应排除于收费范围外?
课征汽车燃料使用费之主要目的系为筹措公路养护、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经费,
属重大之公益目的,已如前述。至于前开办法第三条所定之征收方式,纵非根据各汽车驾
驶人事实上之燃油使用量或对公路之使用、耗损程度定其应纳数额,惟按汽缸总排气量推
计,仍不能遽论完全悖于常理。例如汽车之汽缸总排气量愈大,往往消耗愈多燃油;或可
能因其总吨数随之提高,而对公路造成更高之负担与损伤。又其区别营业与自用车而异其
征收次数(同办法第五条参照),系反映营业用车较诸自用车普遍有较高之燃油及公路使
用量。至于对每公升柴油课征之汽车燃料使用费低于汽油,除柴油之价格与汽油有相当差
距外,则系出于运输及产业政策之考量所致。是基于公路养护、修建及安全管理之目的,
而向各型汽车所有人,按汽车汽缸总排汽量、行驶里程及使用效率推算耗油量,并分别依
其使用汽油或柴油而定其费率课征汽车燃料使用费,尚难认属恣意之决定,且与课征目的
之达成亦具合理关联性,故上开公路法第二十七条、汽车燃料使用费征收及分配办法第三
条,与宪法第二十三条之比例原则并无牴触。
→ 针对营业用车辆/高排气量车辆的较高收税解释,合宪原因。
末按使用牌照税系为支应国家一般性财政需求,而对领有使用牌照之使用公共水
陆道路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课征之租税,汽车燃料使用费则为公路养护、修建及安全
管理所征收之费用,二者之性质及征收目的迥然不同,不生双重课税问题。
→ 强调: 牌照税与燃料费的不同。
大法官会议主席 大法官 翁岳生
大法官 城仲模 林永谋 谢在全 赖英照 余雪明 曾有田 廖义男 杨仁寿
徐璧湖 彭凤至 林子仪 许宗力 许玉秀
作者: talentsu (一休)   2016-04-20 10:34:00
道路使用量与用油量成正向关系,随油征收较合理....现有燃料税征收方式虽无违背其精神,但不符合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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