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a1477888 (Mika)》之铭言:
: 下面讨论有点太长了 拉出来开一篇
: 我们只讨论“法官认定的事实”就好
1: 驾驶有没有关掉ATP?有
2: 驾驶最后有没有超速?有
: 只看以上 责任全部在驾驶 判4年6个月
: 但是 只看以上 我们忽略了什么?
3: 车子出发前是不是就有问题?是
4: 司机是不是边开车边修车?是
5: ATP监视系统是不是失效?是
: 若将以上这三点考量进来
: 责任真的全都在驾驶身上吗?
其实我觉得 问题好像在法官逻辑不完整
为什么会发生1&2?
不就是因为345造成的吗?
没有345的因 那来12的果?
不然司机员的工作是什么? 就开车阿!
是谁逼他擅离职守 去搞一些有的没的?
防瞌睡钮谁要去按? 要开车 要修车 要按按钮 还要回报 根本超忙的吧
那些人没有责任吗? 或许还不到被关的地步
但至少要判几个月 加缓刑吧
表示他们也有错 但非主要责任者
这个判决 根本是让后勤为所欲为 都不会怎样了 这样对吗?
主管放行 未检修完好的车辆行驶 没有责任吗?
调度 知道有问题的车子 却还是要他硬是要开到站 没错吗?
维修缺料 采购不到位 没的修 谁的错?
要采购维修料件 却没钱买 谁要负责?
是谁让他们没有时间休息 没有时间调整 没有料件修车的?
这么多问题 就是系统性的问题 从上到下都有问题
却只处罚一个最小的司机员???
是非对错、因果关系通通都不见了!!!
这就是我们台湾的司法吗?
还是我们的法官484就根本不敢批判政府的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