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不提做事不经大脑的交通部
就法规面上,铁路立体化是该怎么评估跟申请
早在101年的时候,交通部就针对各县市申请立体化颁布了
铁路立体化建设及周边土地开发计画申请与审查作业要点
在107年改名为
铁路平交道与环境改善建设及周边土地开发计画审查作业要点
(旧桃园计画早在98年就核定,原本不是照这个要点审查)
(但104决定改变成地下化后,就该依照这个要点去审查)
在这个要点里面
地方政府的计画申请
应包含:都市发展、改善方案、社经资料、土地开发构想、财源、公运整合等。
在可行性评估中,改善策略里面
交通部就要求
1.地方政府所提改善方案,应优先具体量化评估设置智慧型平交
道安全控制系统、车辆改道、公路立体化及铁路车站跨站式站
房等优先改善方案,若皆不可行,始评估铁路立体化之必要性
与可行性。
2.如经评估采用非属铁路立体化之策略为优先改善方案,则后续
审议不适用本要点规定,另由交通部指定所属机关(构)办理
。
这是交通部的审查规则喔,也就是说立体化是全部的改善策略都不可行才会用的
而且交通部也要求
2.对铁路营运之冲击分析与解决配套措施,须经铁路营运机构审查并取得确认函:
(1)铁路营运及行车计画建议(包含现况及未来),且列车服务
班次应通盘考量铁路营运机构车辆调度及人力运用。
(2)铁路营运机构营运效率评估,且计画应以不降低原有路线容
量、站间路线利用率及行车速率为原则,包含尖峰小时路线
利用率不应高于现况或不逾70%、区段通勤列车平均运行速
度不低于现况或45公里/小时及城际列车不低于现况或70公
里/小时。
(3)基地位置、月台及股道配置,须符合铁路营运机构营运所需
在财务专章里面更提到
2.铁路营运机构新增营运成本及收入分析,如造成铁路营运机构
营运亏损,应有具体之补偿或优惠措施。本项须取得铁路营运
机构确认并取得同意函。
但显然我们交通部对于立体化审议显然没有照这个标准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