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想请问一下有关行车规则与行政法的问题。
之前翻规章的时候,发现铁路行车规则中规定“退行与越过险阻”限速15公里,但是在“行
车实施要点”中却是规定25公里,觉得疑惑所以写信问交通部,交通部请台铁回答,台铁的
答复是:
“一、交通部部颁“铁路行车规则”作为铁路机构行车之依据,为因应各铁路机构行车业务
需要,第176条规定-“铁路机构应依据本规则订定铁路行车实施要点,报请交通部核准”。
二、承上所述,本局于列车自动防护系统(ATP)尚未建置完成以前,依“铁路行车规则”
之规定办理,列车自动防护系统(ATP)建置完成后,安全防护设备提升,经报部奉准后修
订相关限速规定,并发布施行。
三、本局相关行车规定应依“交通部台湾铁路管理局行车实施要点”之规订办理,与上位法
规“铁路行车规则”之规定,系因安全防护条件提升并无冲突。”
所以我又问啦“请问当ATP故障或停用时,退行与越过险阻速限几公里?
当列车自动防护系统(ATP)故障或停用时,是否就不适用所谓“安全防护设备提升?此时退
行或越过险阻之速限应降为“铁路行车规则”所规定之15公里吗?”
台铁回答:
“一、本局依“铁路行车规则”报部奉准,依授权订定各项业务行政规则。ATP系统故障之
应变处理,订于“交通部台湾铁路管理局列车自动防护系统(ATP)使用及管理要点”,作
为行车应变及运转整理之规范。
二、依行政法源位阶适用顺序规定,低位阶之法源内容较为具体详细,故于具体个案中应优
先适用位阶较低之法源,爰此,本案ATP系统故障时,其退行与越过险阻之限速,依“交通
部台湾铁路管理局行车实施要点”及“交通部台湾铁路管理局列车自动防护系统(ATP)使
用及管理要点”之相关规定办理。””
请问一下这样的解释是正确的吗?总觉得怪怪的。手机发文,格式不整齐,请各位见谅,谢
谢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