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公路轨道意外伤亡若达15人 运安会将启动调查

楼主: dotZu (良牙)   2018-11-14 01:00:29
※ 引述《ttnakafzcm (灿's)》之铭言:
: 唉
: 前几天查了很久
: 每一篇都说公路及铁道伤亡超过15人才启动调查
: 连公视都是这样说
: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qq3F8mYuoSo
: 初步规划的标准觉得有问题还不能说?
你都没有想过,没有别人提出问题,可能是因为比如说,是新闻内文没有问题,
而且别人都有读懂新闻,是因为 ttnakafzcm 你自己对新闻内文误读,
以致对该新闻“认知上”本身有问题吗?
前几天,你在板上贴了《运输安全委员会组织法》,
那时候我就已经觉得很奇怪,因为那时候有三个版本,
一、陈素月版;二、李昆泽版;三、林俊宪版。
虽然三个版本的内容其实都是大同小异,
可是奇怪就是在这一点,你居然把法条文字都贴出来了。
贴出来了法条文字,却又不写明提案人是立法委员。
我们知道立法委员个人可以用个人的名义提法案的,行政院也是可以提法案的。
你知道吧?你 ttnakafzcm 应该知道这是个人名义提的吧?
草案上的标题,即为“陈○○委员等○○人某某法案”,
而且草案的第一页正上方不但会写着“委员提案”,
第一页更会写明提案人名。就算不认识,也不可能误解成行政院长吧!
反而就是因为不认识的名字,所以更可确定这不是行政院长,我有说错吗?
还有一件事也很奇怪,明明《运输事故调查法》草案是成对的配套法案,
为什么你竟然只贴一个法案,却不贴另一个法案《运输事故调查法》?
要讨论的话,不是应该两个相关法案的内文都贴出来吗?
明显是三个不同的人物提的不同的东西,
怎么会有人贴出法条内文,却完全不加说明三个他是怎么选出一个的?
你不是说标准要明确?那你到底是怎么从陈版、李版、林版选出一个来贴的?
你选择性贴文的标准又在哪里?请说明。
是随机吗?该不会是用姓氏笔划来选择要贴哪一版吧!
故意不说明是谁提的版本,会造成讨论的焦点根本不基于既有已知事实。
那时候你说这三案卡在院会,根本也是不符事实,是造谣。
这三案都是已经过一读,下到委员会,未通过初审,未通过二读。
情况和你先前说的“卡在院会”根本就不一样。没过初审哪来的卡在院会。
这些就都算了,只是你当时贴法条内文,就已经引起我的疑心。
因为你不加说明地随机选择一个版本贴,又不说明贴此版本的理由,根本可疑。
贴组织法,却不贴成对的相关法律草案,再度可疑。
只是当时,这种程度的小错误,如果本意是唤起讨论,那也不算什么了不起。
所以你贴法条内文的行为虽然引起我的疑心,但我也没推文或回文,
只是心里暗暗觉得奇怪,要嘛三版本内文全贴,
要嘛只贴一版本,然后写明这是林某人版、陈某人版……。
怎么会有人做出这种“不加说明这是个人提案”的行为?
: 公路跟铁道的标准应该是要分开的 而非统一标准
: 我一直强调是要个明确的规范 而不是笼统的伤亡15人或重大瞩目案件
: 我也清楚那是草案 但之前提的组织法草案 我查了一下根本不会提到调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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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都没有想过,这是因为“调查标准”写在其他地方吗?
这就是我为什么说,你根本是在攻击《组织法》,
我不知道你主观上是不是要攻击,但是你客观上就是在攻击《组织法》呀!
这就是专业在挡案嘛。
你如果很坚持,这个一定要写到法律层级,
好,可以来谈,这可以写到别部法律里嘛!
写到别部法律当中,一样是法律层级啊。
为什么你坚持一定要写到《组织法》里面呢?
为什么针对这个《组织法》呢?没意义吧。
要讲的话这个有很多处理方式。
方法一、订在《运输安全委员会组织法》当中。(法律层级)
方法二、订在《铁路法》当中。(法律层级)
方法三、比照《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与交通部协调联系办法》,
订在《运输安全委员会与交通部协调联系办法》。(命令层级)
方法四、订在《交通部处务规程》当中。(命令层级)
方法五、订在《运输安全委员会处务规程》当中。(命令层级)
我们看看《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与交通部协调联系办法》第三条:
第3条 海巡署及所属机关实施海空联巡勤务时,应告知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运用飞航及雷达等设施,将航空器纳入管制协助飞行,以策安全。
你自己去查《交通部处务规程》你就知道了,
包括像是“交通部路政司”这种单位都是订在《处务规程》当中。
或许你会问,以前路政司什么的这类下级单位,不是都订在《组织法》?
对啊,你说得对,以前有一阵子都写在组织法,现在都流行订在处务规程。
现在新的流行的组织法的写法,都是把细节写在处务规程当中!
你自己去查过处务规程,相信可以心领神会,有所体会。
成立一个中央二级机关是十分困难的事情,如果要成立,
如果宣布要成立运安会,管他三七二十一,成立组织了再说,
先成立单位,管他组织法怎么写,随便啦!单位名没有写错字就可以了!
反正单位成立了,后面细节要怎么修都可以自己的单位提法案。
中央二级机关的成立,不是天天有吔,不是天天发生吔!
日本有把这个写入他们的运输安全委员会组织法吗?没有。
没、有!
既然人家都没有写,那你是在吵个什么东西呢?
日本写在《铁道事业法》里面!
你针对《运输安全委员会组织法》的种种行为,这不就是标准的在卡案吗?
其结果就是运安会永久不成立,难道这样结果大家会比较高兴吗?
既然人家可以写在铁道法里面,那为何你就不接受我们也可以写在《铁路法》?
写在《铁路法》,这大家可以接受吧?
为什么你要针对《组织法》做出这种近乎是刁难的挑剔呢?
这又是所为何来?何苦呢?何必呢?有比较好吗?
: 所以跟草案没多大关联
: 我国飞安会1998年成立 若以当时成立就接手铁道事故调查 且以上面的标准来看
: 我引用WIKI的台铁重大事故列表 从2000年开始才七件是符合运安会的初步标准
: 其中还未包含大里事故
: 2006年 1073次撞死五名道班工也不符合标准...
: 高铁倒是还好 但他有一次的意外
: 2010/4/24 发生 2010/5/10才上新闻
: https://tw.appledaily.com/headline/daily/20100510/32500631/
: 高铁驾驶开车开到失能 这也是不符合运安会所初步规划的调查标准的
: 别的不提 大里事故跟高铁的驾驶失能 还有撞死道班工的部分真的不用运安会调查吗?
: 若以日本的铁道事故调查标准来看
: 铁道事故等
: 列车相撞事故
: 列车脱轨事故
: 列车火灾事故
: 其他事故
: 造成乘客、乘务员等死亡时
: 5人以上死伤时
: 铁道员工操作失误或车辆及铁道设施的故障、损伤、破坏等原因导致人员死亡时
: 特别不寻常时
: 重大意外(认定发生事故的情况)
: 说真的我也不是多执著于数字 但初步的标准根本宽到爆炸...
: 订出一个类似日本的调查标准规范 并不是坏事
你讲的这个日本的调查标准,全部都没有写在日本运安会的组织法当中!
没、有、写、到!
人家里在《铁道事业法》里面。
所以你所谓这个坚持要把调查标准写入《组织法》,
我说好听一点,就是你主张的这种写法不是很有意义;
说难听一点,你坚持要把这个写进去,根本就是为骂而骂,
不要把一些不适合的字句写入组织法好吗?
美国法律有规定 NTSB 一定要调查 Tesla 吗?也没有吧。
人家就是用“瞩目案件”为理由下去查的呀。
所以你到底有没有想过,人家不把调查标准写入组织法,是不是有他的原因?
因为组织法根本就不须要写到调查标准这种东西啦。
你自己去看,去查,
“昭和四十八年法律第百十三号 运输安全委员会设置法”
是不是第二条第三项就写了,他组织法的铁道事故的定义是依铁道事业法?
是不是?
那如果人家写在《铁道事业法》,为什么我们不能写在《铁路法》呢?
可以嘛。
所以拜托拜托,不要再闹这个“15人规定”的事情了。
你提到的日本的“铁道事故调查标准,5人以上死伤时”你知道人家写在哪里吗?
“铁道事故等报告规则”“运输安全委员会设置法施行规则”
唉。我讲一个比较“残酷”的给你听啦,这些都是命令层级。
虽然说,看到规则、施行规则,我们就已经心里有个底了啦。
但是说不定日本用字和我们不一样啊!不能放弃!要查!
我们《中央法规标准法》第三条写说规则怎样,
他们又不一定是那样,对不对!
好啦,开奖啦。
“昭和六十二年运输省令第八号 鉄道事故等报告规则”
就跟你说了,人家“铁路事故调查标准”是命令层级,
行政法学上所说的法规命令啦,法规命令,懂不懂,
“省令”就是相当于我们的交通部的命令层级,OK?
另一个“设置法施行规则”要不要帮你开奖?
也没什么好开奖的啦,都已经施行细则了,看上去就像是命令层级,
查过了啦,真的,一样就是命令层级。
你说人家订得很详细,对啦,很详细,详细的都在命令层级啦,
法律层级的,啥都没写到,
然后你就把人家的命令层级的详实度拿来跟我们法律相比,
然后不断怪罪我们法律写得很简略。
很简略是没错啦,人家法律也一样同样的简略程度啊!
详细的部分,很详细是没错可是都写在命令当中。
好了,这种对《组织法》的不断攻击,拜托拜托,不要再来了。
: 今年11月提运安会组织草案
: https://lci.ly.gov.tw/LyLCEW/agenda1/02/pdf/09/06/08/LCEWA01_090608_00023.pdf
: 看了一下还是没有提到调查标准....
: 公路部分 2010年的国道三号山崩意外 整座桥塌掉 其实也是不符合伤亡超过15人
: 至于符不符合重大瞩目 这真的空间给得太宽了
: 有人说可能受访者的话被扭曲 如果公视也扭曲受访者原意的话 那我也没话说了Orz
你今天声称黄国书版是新版的行为,还是在做这种造谣行为。
黄国书是一本书吗?不是。是一个人的名字。
你会说黄某某是一个新的陈某某,
或是林某某是一个新的李某某吗?
草案的第一页的上方写明了“委员提案第 22478 号”,
草案的第一页的下方写明了“提案人:黄○○ 郑○○ 施○○”。
明确就是立法委员个人提案。
我不是在说立法委员个人提案会通过或不会通过,我不是在说这种层次的问题。
立法委员个人提案,是可能通过,也可以通过,也可能成为法律。
我说的论点是:ttnakafzcm 你对我国的法律是怎么提案的存在非常深刻的误解。
一个人名不会是另一个人名的新版,你懂我在说什么吗?这是两个不同人!
你所说的黄某某是一个新的李某某,你是在鬼扯。这两个是不同的人!
不同人名的提案怎么可能一个是另一个的新版本??
如果有一个罗某琳写了一本《哈哈波特》,吴某中写了一本《哈利波波》,
就算是两本很相像好了,你会说吴某人是一个新版本的罗某琳吗?
你明白我在讲什么吗?这是两个不同的人写的两本书。
我们会说这叫做罗○○版,我们会说这叫吴○○版,没有谁是谁的新版本。
你是怎么把三个“不同人”的版本并成一版的,我是不懂。
并版这个概念我是知道,就选该条写得较好的,择优。
法律上是有并版的,也实际上可以并版,
问题是在理由!我只是,我只是不知道你并版的基准在哪?
你根本就没有写到这三个人,这三个“个人”,你是怎么并的啊?
你并版并完贴到这个看板上,这可以,
但好歹说明你怎么三并成一的,你如何并的明确标准,
你说要有明确标准,是不是?
我再讲一次:
你都没有想过,组织法没有把调查标准写死,
这是因为“调查标准”写在其他地方吗?
作者: kuso10582 (Piscine)   2018-11-14 01:52:00
其实是可以把编辑纪录删掉的 留一个就好了...
作者: lianpig5566 (家庭教师杀手里包恩)   2018-11-14 08:48:00
作者: SCANIA168 (日月同蚀)   2018-11-14 12:20:00
推,这次讲得很清楚
作者: ultratimes   2018-11-14 13:15:00
组织法不等于作用法不是基本常识吗?组织能做什么,是依据作用法,不是组织法
作者: hicker (救护车专载笑到腹肌抽筋)   2018-11-14 13:55:00
运安会的作用法是写在哪里??
作者: Littlechozy (キミに100%)   2018-11-14 19:31:00
没多久以前还是有组织法就可以据以发布行政命令,效力如同作用法的年代啊,这几年才比较收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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