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调查 不为处罚、为免覆辙
【联合报╱王士嘉/前空难调查员、虎尾科技大学飞机工程系助理教授级专业技术教师(台
北市)】
2014.07.31 02:09 am
铁路和航空接连发生事故,在流行“痛批”的风潮中,舆论对相关人员有些责难;在究责的
文化里,发现谁的错,将之处分或处罚,调查工作似乎就完成了,而其他人是否得到借镜,
好像得不到大家的关注。
以台铁自强号在台中龙井站撞死道班工案例,照理说铁路从业人员乃是经过审慎的挑选及严
格的训练、定期的复训及考核,为什么还是发生不该有的错误?七年前崇德就有类似案例,
主因亦为相关人员未确切遵循规章,且又未做防护措施导致。
因循的事故调查流程,是判断错误是否和工作人员有关,找出犯错的工作人员,加强训练或
给予处分。
以处分及追究责任为出发点之事件调查,往往无法得到真相,对避免类似事件之再发生并无
助益。莫非定律阐明,如果容许错误发生的可能,错误终究就一定会发生。
参考航空事故调查流程,吾人建议铁路事故调查的流程,可调整成现场调查、资料蒐集、原
因分析、调查结果与改善建议等阶段。尤以调查报告出来的安全改善建议最为珍贵。为建立
“避免类似事故再发生之机制”,笔者建议:
一、事故调查旨在避免类似事故之再发生,不以处分或追究责任为目的。借由事故调查,得
到安全改善建议,消弭尔后之同性质事故,调查单位如以处罚或追究责任为出发点,则利害
关系人可能会因有所保留,致调查未竟全功。
笔者建议只要不是蓄意的违规,调查机关就不应追究当事人;当然后续检警司法的功能应予
尊重。
二、调查机关不应球员兼裁判。台铁的行车保安委员会,乃台铁行车事故责任鉴定之司法单
位,然组织成员大部分为局内人员兼任,有“球员兼裁判”之疑虑,建议该委员会应独立于
台铁外运作。
三、事故调查报告应予公开。参酌美日韩与其他国家之制度,其事故调查报告均能公告周知
,使轨道事业单位与大众能够汲取案例经验,使得大众运输交通得以改善。
事故调查目的,应仅在于找出真正原因以避免事故的再发生,“谁的错”与“确定惩罚责任
之有无及多少”,不应是大众的关心重点。
笔者呼吁建立“改善安全之机制”,亦即从事故调查流程中了解事件发生经过,找出人的行
为对事件可能造成的影响,找出环境中可能影响事故发生的因素,对于事件中发生的不安全
行为或决定提出如何避免或降低的改善建议,才是避免类似事故再发生之机制。
【2014/07/31 联合报】@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