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oward1087 (123)》之铭言:
: 原文恕删
: : 实在讲,设计我国公务体系的大德当然早就预见这种问题,因此订有相关保护
: : 公务员的规范条文。相较于私人公司,公务员多了一堆积极或消极对抗长官直接
: : 间接无理要求的规定。当然这种保障公务员的条文,会降低工作“效率”以为代
: 我是前卫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书记洪瑞壕,你是说像这种法条?
: 公务人员保障法 第 17 条
: 公务人员对于长官监督范围内所发之命令有服从义务,如认为该命令违法,应负报告之义
: 务;该管长官如认其命令并未违法,而以书面署名下达时,公务人员即应服从;其因此所
: 生之责任,由该长官负之。但其命令有违反刑事法律者,公务人员无服从之义务。
: 我使用过一次违反刑事法律这段啦,后果就是被各种花式玩弄,公务员应该都能理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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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有社会经验的都理解。
私人公司,主管乃至于老板,难道就不会下达涉嫌违法违规的命令?
然后呢?
公务员还有上面的《公务员保障法》第十七条可以拿来和长官说理,私人公司呢?
大家要猜猜有哪一家私人公司的内部规章会有类似条款?
私人公司的员工遇到本文前公务员的状况,就不会被主管穿小鞋?
甚至不用主管直接指示,下面的人不乏会有揣摩上意者“自作主张”位主管“挽回
尊严”。为啥要强调自作主张? 大家想一下就该懂的。
: 反过来说,没有违反刑事法律,就算可预见对公益有重大损害,承办人还是要乖乖听话,
: 决策的长官高瞻远瞩,哪是我等目光短浅的下属可以挑战的?
: : 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