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恕删
: 实在讲,设计我国公务体系的大德当然早就预见这种问题,因此订有相关保护
: 公务员的规范条文。相较于私人公司,公务员多了一堆积极或消极对抗长官直接
: 间接无理要求的规定。当然这种保障公务员的条文,会降低工作“效率”以为代
我是前卫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书记洪瑞壕,你是说像这种法条?
公务人员保障法 第 17 条
公务人员对于长官监督范围内所发之命令有服从义务,如认为该命令违法,应负报告之义
务;该管长官如认其命令并未违法,而以书面署名下达时,公务人员即应服从;其因此所
生之责任,由该长官负之。但其命令有违反刑事法律者,公务人员无服从之义务。
我使用过一次违反刑事法律这段啦,后果就是被各种花式玩弄,公务员应该都能理解吧。
反过来说,没有违反刑事法律,就算可预见对公益有重大损害,承办人还是要乖乖听话,
决策的长官高瞻远瞩,哪是我等目光短浅的下属可以挑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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