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trellson (台语是客家话)》之铭言:
: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611432
: 交警石明谨兼任球评赚二百八十三万元 降级改叙罚款廿万元
: 110-07-21
: 〔记者吴政峰/台北报导〕台北市警局交通大队警员石明谨不只是网红,也曾在电视担任球评,去年被人检举兼职。惩戒法院审理后,认定他上电视一百九十次,获取二百八十三万元报酬,确实违法兼职,廿一日判他降一级改叙,并罚款廿万元。
: 石明谨八十六年七月一日起担任交大警员,一○二年二月廿五日起配赋万华分队迄今,但一百年至一○七年间,在未经服务机关核准情况下,担任爱尔达电视台足球赛事评论员,共出席一百九十次,受领车马费二百八十三万三千八百五十元。
: 惩戒法院另发现,石明谨一○八年一月十日起担任中华民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委员(任期自一○八年一月十日起至一一二年十月五日止),每次出席单场会议支领出席费及交通费约一千一百元,迄今年五月十八日止,已出席五次,共领取五千四百元
: 惩戒法院审理后,认定石明谨的两项业外收入属于兼职,违反“公务员服务法”不得兼职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虽非执行职务行为,但惩戒法院仍认为已足以让民众有公务员不专心公务、政府机关公务纪律松散的不良观感,严重损害政府信誉。
: 石明谨不否认担任球评并受领报酬,及担任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委员且受领出席费及车马费,惩戒法院审酌事证明确、报酬多达二百八十余万元、石明谨坦认其事,评议后判他降一级改叙,并罚款廿万元,可上诉。
: 此外,石明谨担任足球协会“一○五年全国少年杯”及“一○五年全国学童杯”的执法裁判计五次,受领裁判费六千三百元,因未被移送惩戒,故惩戒法院无从审理。
: 本案承审庭为惩戒法庭第一审第二庭,由审判长张清埤、陪席法官邵燕玲、受命法官吕丹玉组成。
台北市警察局送出去的书面报告很有问题啊,里面写“未经服务机关核准情况”?
石员上电视台当球评又不是一两个月的事了,已经十几年了阿,未经服务机关核准
这种屁话也敢写进报告,我看是以前核准过现在翻脸不认人了。
https://tinyurl.com/w8tj4cez
2010还有新闻采访,当时的大安分局长还力挺说没有违法,警政署督察室主任也说
没有违规,过了11年大安分局就突然发现违法了赶快送惩戒法院?
法官见解独特也不是一天两天的事了,最好笑的是机关首长,明摆着在石员退休前
要搞人。
https://www.facebook.com/tpcmax/posts/10159256127778260
有人说要我写个声明稿,这样比较不用应付那些一直打电话来的记者,我想我还是简单写
一下好了。
1.这个案子惩戒法院只看了台北市政府警察局的书面报告,没有开庭,没有当面听取我的
说明,也没有传唤任何相关的证人,直接做出判决,我的律师团会依法提出上诉。
2.8年转播190次,平均一年大概23次多一点,一个月还不到两次,扣掉世界杯或奥运期间
较为密集的转播,一年其实就十几二十次,我并没有领固定薪资,是一场比赛一场比赛领
车马费,虽然我应该小有知名度,但是因为这样而认定是“经常性”、“持续性”的职务
,跟兼卖保险兼跑外送兼卖安丽的很多公务员相比,应该还不算什么。
3.在中华足协担任无给职的纪律委员,而且还不是足协的常设组织,两年半总共开会五次
,领了5400元,这样也算违法兼职,我应该也算是史无前例的可怜血汗兼职了。
4.对于惩戒法院说我“足以让民众有公务员不专心公务,政府机关公务纪律松散之不良观
感,严重损害政府信誉。”,这点我是不认同的,我对自己有足够的自信,不管是对于我
处理案件的当事人,或是整个政府的信誉,我相信“石明谨”三个字拿出来,都不会污辱
到公务员,也不会损害政府信誉,我甚至自认过去二十年我所做的事情,对于公务员形象
是正面提升,所以被惩戒,我也不会对过去所做的事感到后悔。
5.有人问这样会不会影响你接下来的心情,影响你评球、演讲、写文章、办杂志,请大家
放心,不会的,先不说判决确定之前,都是无罪的,说真的就算判决确定,这也不是什么
罪啦!我会继续做我该做的事,在台湾能搞体育的,不会这么容易被干扰。
6.将近十年好像拿了两百多万,其实都花光了,我花在足球上面的钱,比我得到的要多很
多,我不是在邀功,而是对我自己的评价,至少我觉得我没有愧对台湾的足坛朋友,拿得
并不心虚。
大概就这样,差不多要募款筹诉讼费了,我看义卖签名照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