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恕删。
借此文章请教一下,我看到原文下方的推文,
有人提到民执的公文盖印信的问题,
我本身只待过雄院的民执,民执的公文主要有执行命令、函、通知三种,
不把债证、裁定、公告算进去,
我们这只有执行命令才要盖执行处的处印,
我们接到其它法院副本给我们的函和通知,就我印象所及应该是都没有人在用处印的。
我接过嘉义、台中、新竹、士林、桃园、花莲、宜兰、苗栗、彰化的第三人异议转知,
或是以执行处发出的函,都是没有用印信的,
但前一篇文章的推文提及台北和新北,执行命令、通知、函通通要用处印,
这个是有法规依据的吗?难道说双北的法院做法才是最正确的?
我记得以前看过一个什么印信规则,里面只提到执行处的执行命令和拍卖公告要用处印,
通知和函也用处印,这量也太大了吧?手不会盖到断掉吗?
函和通知用处印也就罢了,连“稿”这要附卷的东西也用处印,用好用满就对了?
恕我实在难以理解,执行命令是要寄出去的,用处印可以理解,
但稿不是让书记官和事务官核章用的吗?还让执达员用处印是多不相信我们呀?
不晓得有没有其它法院的人可以告知,函和通知也用处印的规定是在哪边呢?谢谢。
而稿也用处印的规定又是在哪?
因为我收过其它法院移转管辖来的卷宗,里面发文出去的稿,没看过有用印的,
但因为我们很少收新北和台北的卷,所以我目前手边也翻不出来可以印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