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目前是因子女重大伤病而留职停薪的公务员,自108年1月请休至110年1月
请教该法规第六条规定留职停薪为两年为限,但有下面五款规定得延长一年的意思吗?
法规如下
第6 条
前二条留职停薪期间,除下列各款情形外,均以二年为限,必要时得延长
一年:
一、依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征服兵役留职停薪者,其期间依兵役法第
十六条、替代役实施条例第七条、预备军官预备士官选训服役实施办
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办理。
二、依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国内外进修留职停薪者,其期间依公务
人员训练进修法第十条至第十二条之规定办理。
三、依第四条第六款规定借调至受托处理大陆事务机构服务留职停薪者,
其期间依有关法规之规定办理。
四、依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延长病假或因公伤病公假期满留职停薪者,其期
间依公务人员请假规则第五条之规定办理。
五、依第五条第一项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育婴留职停薪者,其期间最长至
子女、收养儿童满三足岁止。
再请大家释义一下谢谢大家!
另外若小孩目前治疗还需两年时间,有什么可以解套方法继续请下去吗?还是得离职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