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0-06-01 17:43:00说真的,我完全赞同这样的留停,不是那种找理由假留停实际上逃工作的目的,远大于名义上的留停事由...[接续]不可,但不代表[复职隔日]不可....实务上有没有,就我印象还没看到,毕竟三年已经很伤本但就法规上,不代表不行,但这种事情,真的需要机关这边的"认可",也就是说机关确实知道你状况,加上机关不会因为人力调配而在那边刁难回归法条,停薪办法第6条是 2+1 的例外第2 条的留停,原则就是 2+1但内容在第六条有规范到的留停,则依其所属法规期限而定像你当兵留停,自然以役期为限,而不是 2+1所以,原PO你就审视你当初申请留停的事由是否在6条内若没有,你就是可以 2+1 ,但是那个+1 不是你现在就申请至少资料什么都要准备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