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友人代PO
我是在地方政府某资讯单位服务
科内近日有件资讯设备年度维护的季验收,该劳务契约规范厂商要提供设备的弱点扫描
厂商依约提供,但外国软件扫描结果内容为英文内容
但会计单位却要求必须将其翻译成中文,不然他们看不懂无法审查
请教工程会,工程会表示契约只要没要求要提供中文,那厂商提供英文即符合契约
协调许久未果,吵到最后,会计拿出“政府支出凭证处理要点”
其中第十九条:非本国文支出凭证,应由经手人择要译注本国文。
要求承办人员得翻译成中文他们才愿意盖章
但本科表示依该要点第二条:
本要点所称支出凭证,指为证明支付事实所取得之收据、统一发票或相关书据。
这验收附加文件,理应不属于该要点所称之支付凭证
但会计人员反而主张依据会计法第52条:
原始凭证为左列各种:一~十五款恕删
“前项各种凭证之附属书类,视为各该凭证之一部。”
所以全部的附加文件都得翻译
其实,谈到这田地,心真的很累,但会计不盖章又不行
所以想请教各位先进,有遇过类似的情形吗?
会计人员的主张是正确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