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国旅卡换新台币(储值家乐福礼物卡再

楼主: paul324 (冬城飞雪)   2020-02-04 19:40:37
※ 引述《eno4022 (eno)》之铭言:
: 居然真的有乡民跑去问www
: 帮忙代po勇者得到的人事行政总处回复
: https://i.imgur.com/iHRe0Is.png
: https://i.imgur.com/EyfXFP8.png
认定有没有触犯贪污治罪条例固然是司法机关的权责
但要搞清楚这个问题
不还是应该要回归到"请领国旅卡补助有没有符合相关规定"吗?
而现在国旅卡补助相关规定的"主管机关"却说这不是他的权责
这不是很可笑吗?
回到问题本身
如果今天我买的东西是属于明文规定可以买的
也确实存在这笔交易
(与以前曾发生过的假消费,实则和店家刷卡换现金不同)
那么就只剩下一个问题
有没有规定用国旅卡补助费买的东西不能转卖?
目前似乎并没有这样的规定
至于未来会不会出现?天晓得
不过
人总处也不可能明文说"国旅卡补助费买的东西就是不能转卖"
毕竟如果只是处分自己的所有物就会成立犯罪的话
那也未免太可笑了
所以顶多是说"不得意图将补助费转换为现金而转卖"之类的
那么,要怎么证明被告确实有这个"意图"?
恐怕很困难
仅有客观上的转卖行为是无法成立刑事犯罪的
(甚至这个部分也有办法可以尽量降低曝露的风险
例如和朋友或家人采用当面现金交易等等)
而主观上的意图要证明就更难了
实务上要证明"意图"都是从客观行为去推断被告的主观犯意
(例如砍人1刀,究竟被告是意图杀死对方?或是想让对方受重伤?轻伤?)
但这类行为应该不太可能做到
无罪抗辩的理由随便找都有一堆
前面已经有人提过了
这边就不再赘述
以上是有关刑事责任
至于行政责任的部分
反正有公务员服务法第5条这个帝王条款在
要惩处你还需要理由吗?
如果你一定要的话也是可以给你1个
"社会观感不佳",呵呵
作者: eno4022 (eno)   2020-02-04 20:04:00
贪污的罪名应该是不可能,翻过的判决书法官都认为国旅补助与公务无涉,不适用贪污治罪条例
作者: TheBelmont   2020-02-04 20:16:00
这就是公务员服务法厉害、奥妙之处,不管刑事上有无构成犯罪,行政上都可以安插一个“莫须有”的事由弄死你...另外,可能会有人要当事人向检察官及法官证明自己没有“犯罪意图”
作者: fcz973 (名蒸蛋柯南)   2020-02-04 20:24:00
刑事不是问题,问题就是特别权力关系惩处你还不准到外面哎
作者: wands (麦香红茶NN￾ ￾N )   2020-02-04 20:33:00
直接转卖不行 放了好几年能不能转卖?
作者: TheBelmont   2020-02-04 20:48:00
黄大法官昭元释字785号之意见书:“本号(785号)解释应该是我国正式告别特别权力关系的收尾之作,确有其重大的正面贡献,荣光复归宪法。”有版友也这么认为吗?
作者: set852064   2020-02-04 23:34:00
推这篇
作者: adey40 (风海)   2020-02-05 02:33:00
既然如此,为何以前旧制的国旅卡银楼换现金会产生这么严重的风波?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0-02-05 09:46:00
犯罪举证在检察官 ??? 不知道法条有条条文叫做"财产来源不明罪"吗??? 这是被告负有举证责任的法条欧而财产来源不明罪这条在各国家其实都有类似条款
作者: TheBelmont   2020-02-05 10:06:00
楼上,建议你看一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30号刑事判决“实务上,检察官起诉被告涉犯该罪(财产来源不明罪)时,应先就1、2之要件负举证之责,被诉公务员始须就检察官所指来源可疑之财产,负说明其来源之义务,就财产之来源,尽其释明之责为已足,该公务员为释明后,检察官如主张其说明不实,检察官仍应就其此一主张负举证责任。”“原判决认贪污治罪条例第6条之1所定财产来源不明罪,以刑罚手段课予涉案公务员说明义务,该公务员就财产来源之说明范围,仅限于该可疑财产系自何人或何处取得,不及于取得该财产之原因事实或法律关系,始不致直接使被告陷入自我揭露“犯罪嫌疑”、“犯罪事实”,或提出不利于己“证据”之困境,与“不自证己罪”、“缄默权”之保障,不生牴触等由甚详。所述与该罪之立法意旨无违。”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43号刑事判决也有类似见解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0-02-05 11:12:00
唉~~知道吗,楼上你这样写,我就想起五亿探长雷洛传里面廉政公署在讯问颜同探长的大笔不明资产时颜同讲啥台词,不知道楼上记得吗???"我老婆去作妓女赚来的,每干一次一百万"那请问一下,假如当事人说这笔不明资产是老婆去卖身赚的你告诉我,检察官要怎样举证 不是他老婆卖身赚的???
作者: TheBelmont   2020-02-05 11:25:00
楼上,我举我国最高法院的判决,你举香港电影台词,是在哈囉?再者,怎么证明是检察官依刑事诉讼法第161条第1项规定应负的举证责任义务,并指出证明之方法,所以这个问题你应该去问检察官实务上,法院也想问检察官怎么证明的问题,检察官无法证明,所以才会有法院判决驳回检察官的上诉,不是吗?
作者: R3210 (贪小便宜你会损失更多)   2020-02-05 12:33:00
你的机关是没有老人可以看了是吗?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0-02-05 13:29:00
对,你储值后转卖,会不会被起诉,也是问检察官,ok ???不是你在那边说 不会 不会 不会 就可以让人家信服
作者: TheBelmont   2020-02-05 13:48:00
楼上别再继续把我没说过的话塞在我嘴里,很难吗?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0-02-05 14:12:00
你当然没讲,你只是说 "没问题,不会被起诉而已"然后拿出一堆判决无罪的出来背书而已,不是吗??当年时空背景一样吗?你又知道到时候整套都被检察官赃到十几年前那一套还能说服法官自己不是带有犯意在诈领吗?
作者: TheBelmont   2020-02-05 14:23:00
不愧是超资深的版友,科科,我完全没说过的话还可以用双引号括出来。先跟本篇原po道个歉,本来只是单纯客观地分享司法实务上的判决,显然与某资深版友的个人理念不合,如果有造成歪楼之处,还请见谅
作者: theiceking (BBtoKK)   2020-02-05 15:33:00
又一位跟某资深版友理念不合被加戏的受害者(拍
作者: eglaibls (我是普通人)   2020-02-05 17:43:00
a了一下m大 还真的是厌世愤青型的...
作者: BDG (毕帝姬)   2020-02-05 17:45:00
这种东西就低调 又是哪个阿呆po出来 怕公务员不够污名啊
作者: eglaibls (我是普通人)   2020-02-05 17:53:00
Don't worry, be happy. :)
作者: Alphaz (@@)   2020-02-05 21:58:00
政府对员工的控制比照支那吧 极权统治
作者: tamama000 (肥肥宅2.0 花天狂肥肉中)   2020-02-06 15:39:00
简单 我先花10买麦香 它就变成"二手的"了
作者: b14921447 (飘落凋零的樱花)   2020-02-08 15:47:00
他本来就很爱脑补别人没说过的话 习惯就好...
作者: dalflower (煌大花)   2020-02-10 10:34:00
国旅卡"补助"要缴税 还限制一堆 这没有侵犯财产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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