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
目前在办理一个资讯服务的委外案(劳务采购)遇到一个问题,
想请问各位先进的意见。
本案主要是做设备维护,
契约中有要求厂商人员派驻于机关;
然而在工程会108年更新的契约范本中,
新增了 第八条第20项“劳工权益保障”,
其中第3款第2目要勾选“派驻劳工薪资采固定金额”,有分按月、日、时计酬,且不得低
于基本工资;
但是前手的单价分析表是用须维护的机器原购价格乘特定百分比计算,
如果把派驻人员的薪资加入单价分析表就会远超过原本的预算。
目前的问题是:
1.契约是否一定要按工程会的范本写?
能否直接删除这一段?
这部分有查到 依据采购法第63条第1项规定:“各类采购契约以采用主管机关订定之范本
为原则...”,
但想了解在实务上如果有不采用的部分否需特殊说明还是有其他写法?
2.契约估价调整方式:
目前想到的解决方案是单价分析表不用维护范围的机器,
改以主计总处资讯服务经费分析表来估价,
结果计算出来金额很低,
可能会有流标的风险。
想请问各位先进是否有遇过类似状况,
有没有什么解决方案,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