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6最后更新—-
感谢版上各位先进的宝贵意见,目前事情经确认已依法办理,由于事情经了解后发现原文
内容有需要修正之处,因此标题及内文我有一些修正,最后感谢大家的帮助,祝福各位工
作顺心、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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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团体因违反办法规定(主管机关为直辖市或县市政府),依法应处罚锾,并限期改善,
但是长官指示先让该团体进行限期改善后再行检查,若期限到期仍未改善再依法处理。
我的问题是:
1.法律明确指出若有缺失应命限期改善,同时亦须针对缺失处以罚锾,长官先给予该团体
改正机会,等下一次检查时再依照现场情形决定是否裁罚,这样做可以吗?
2.长官是表示说因为我们机关并非主管机关,没有裁罚权,叫我用电话跟上级机关通报后
就说这样就没有我的事情了,请问长官说法是否可信?
3.由于全部过程都是使用公用电话进行联系,完全没有纸本资料,想请问是否有其他可以
自保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