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rossbearer (该隐)》之铭言:
: 小弟想问一下,技术服务是22-1-9准用最有利标最后要议价(约)
: 然后52条修改为"以"不订底价为原则,那这样以后是:
: 1.不订底价,评选第一名就直接得标
: ─> 这样不算是适用最有利标了吗?那干嘛还准用?
有些微的差异
22-1-9: 不叫不订底价, 是叫"固定金额"给付(效果一样),
但走 22-1-9, 议价程序不能免, 要跟他议条款(跟52条直接决标不一样)
: 2.强制议约
: ─> 呃...100万出头的委技案我还真不知道要跟他议什么约
: 3.原则而已,底价照订议价照议
: ─> 那还真的只是原则而已
: 还是以后技服案看我想依22-1-9或依52办理再决定要不要订底价吗?
说明会的意思
52条修改以后, 22-1-9也留着不修改
增加你的选择性,....
你可以走52条, 也可以走22-1-9
并且, 如果你选择走 22-1-9. 可采固定金额给付(后续议"条款"), 也
可采不固定金额给付(后续议价)
ps: 以后我会采, 22-1-9 不固定金额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