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各位心得怎么样?
小弟觉得完全是在加重采购跟承办人员的工作量,很多修正完全是为了迎合立委要求去修法
,完全没必要的修法。
专家学者,难道公家机关都没学者背景的专家吗?
搞得找个评审委员还要自己建立委员数据库,到时候会不会被质疑怎么都找同样委员?
刊登不良厂商还要先给陈述意见时间,案件履约都被烂厂商搞烂了,第一次停权3个月,让
烂厂商继续来标公家案子,公共工程品质已经不算太好了,还这样搞,最后倒楣的还是采购
跟承办人员。
判定不良厂商还要开审查会一起判定,说好听是分担承办人员的负担,但是真的如此吗?
看来以后还是不要轻易说出有采购证照才是上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