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益] 采购契约终止

楼主: himena (冰卡布)   2019-06-05 19:52:39
各位前辈您好
目前手上有一件履约中的采购案,被检举违反采购法第50条,
已请厂商说明,他们无法提出明确证据,目前打算终止契约,
和依采购法101-103条办理,请问
1.如果厂商不服终止契约的决定,他们应该是依契约里的履约争议
规定,申请调解或仲裁等,或因机关的终止契约决定为行政处分(
办公室里前辈说是这个),要提诉愿?
如果是申请调解,通知公文的教示记载中救济时间是多久?
2.终止契约通知和停权的通知有需要用同一份公文吗?
(我的认知是终止契约和停权是两个不同的行为,不一定要
同一份文,对吗?)
3.请问成立采购工作及审查小组有什么要注意的?
第一次办这种案子,很怕程序上会有疏漏,
希望各位前辈能多提点,感恩!
作者: Rayless (明心见性)   2019-06-05 20:01:00
先看看解除契约会不会造成机关或社会更大的损害...(但书)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06-05 20:22:00
所谓的明确证据,是要证明第五十条的哪一项???照条文是 发现,那....你们是要厂商证明自己有违反规定?还是要厂商证明 没有违反规定???那,恶魔的证明 总该听过吧
作者: Rayless (明心见性)   2019-06-05 20:45:00
https://i.imgur.com/u5qa2rV.jpg如果厂商难搞,又无符合50条之但书,直接依101条处理,之后再停权解约,并要求必要赔偿。
作者: rainrein (雨 又回来了)   2019-06-05 20:47:00
终止契约不是行政处分喔!
作者: wingstar (翼之星)   2019-06-05 21:53:00
看不懂问题,50条是要厂商怎么证明??不懂
作者: Rayless (明心见性)   2019-06-05 21:56:00
会被检举基本上就是3、5款,所以直接走101程序比较快
作者: eno4022 (eno)   2019-06-05 23:23:00
要注意最近的修法有修到这部分喔
作者: griswold (窘境)   2019-06-06 00:27:00
契约终止或解除争议走履约争议调解/仲裁/民诉,停权处分走异议/申诉/行诉,两者可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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