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辈您好
目前手上有一件履约中的采购案,被检举违反采购法第50条,
已请厂商说明,他们无法提出明确证据,目前打算终止契约,
和依采购法101-103条办理,请问
1.如果厂商不服终止契约的决定,他们应该是依契约里的履约争议
规定,申请调解或仲裁等,或因机关的终止契约决定为行政处分(
办公室里前辈说是这个),要提诉愿?
如果是申请调解,通知公文的教示记载中救济时间是多久?
2.终止契约通知和停权的通知有需要用同一份公文吗?
(我的认知是终止契约和停权是两个不同的行为,不一定要
同一份文,对吗?)
3.请问成立采购工作及审查小组有什么要注意的?
第一次办这种案子,很怕程序上会有疏漏,
希望各位前辈能多提点,感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