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现行有一劳务采购契约(委托厂商印制缴款单),决标方式为‘单价决标(以单价*预估
数量之和决定得标厂商)’,履约期限自107年1月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同时,保留
扩充一次的权利(即次一年度得经双方协议后,以原契约规范条件.项目.数量重新议价后
续约,并以一次为限,契约金额上限为当年度预算金额)
由于今年缴款单数量遽增,预计于年底12月时,委托厂商印制的缴款单累计数量将会超过
“采购当时的预估数量”,而现行契约条款除载明“契约价金采单价计算法”、“契约价
金给付条件为厂商按实际作业数量结算,检附收据向机关请款”外,仅于所附的投标须知
及决标公告里可看出总决标金额之估算方式(单价*预估数量)。
想请教以下几点问题:
(1) 现行契约厂商107年全年可印制且请款的缴款单件数,是否以采购当时预估的数量
为上限额度? 厂商可向机关请领的价金是否也以总决标金额为上限?(还是以预算金额为上
限?) 超过预估数量的件数部分,倘于履约期间施作,机关可否付款? 应否付款?
(2) 委托厂商印制的缴款单累计件数,倘预计于今年12月时将超过采购当时预估的数量
,机关目前是否可先行办理契约扩充,并明定履约期间自107年12月起至108年11月底? (
同时,另行通知厂商现行契约于缴款单累计数量达预估数量时,即予终止) 这样履约期限
与现行契约重叠1个月是否可行? 有无相关的解释或案例可供查询参考?
(3) 扩充条件为“以原契约规范条件.项目.数量重新议价后续约,并以一次为限,契约
金额上限为当年度预算金额”,则新契约缴款单印制之数量是否仍以现行契约之预估数量
为上限? 还是可以以预算金额为上限?
希望有经验的前辈能协助指导解惑,感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