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换汤不换药的考绩法修正草案

楼主: justinXD (Justin)   2018-10-10 16:03:05
不知道其他单位是如何
我们单位都是主管轮完甲
然后剩下的乙给承办轮流吃
以这几年的状态
大部分人都是一年甲一年乙
现在把甲等比例降低
又限制要连二甲才能升官等
基层承办要升官等
应该是要等到天荒地老了
※ 引述《R3210 (贪小便宜你会损失更多)》之铭言:
: 这次的考绩法修正草案,在9月25日默默地送进立法院了;先不讨论铨叙部在总说明内

: 不遮掩地写出“几乎没有基层知道的公听会”这件事,至少大部这次没把强制丙等比例

: 末位淘汰制)纳入草案,对于迂腐、落伍又跟不上时代的铨叙部来说,的确是值得高兴

: 一件事。
: 但回过头来看这一部草案,这次的修法真的有办法像草案第2条所写,充分发挥考绩功

: ,落实绩效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及服务品质吗?
: 答案很明显:用膝盖想也知道不可能。
: 我们先从第5条看起,考绩法第5条第3项规定:“本法所称主管机关为中央二级或相当

: 级以上机关、直辖市政府、直辖市议会、县(市)政府及县(市)议会”。这边第一个

: 面临到的问题就是:由上而下订定的绩效指标会因为政府架构的不同而影响到绩效指标

: 定的难易度。
: 先不讨论中央及地方的员额编制及职等,中华民国政府机关制度最大的问题就是“中央

: 级机关的一级单位享有地方政府一级机关的主管编制”,但这里先略过不谈。
: 将地方首长及行政院长(政治人物)列出,接着将县市政府所属一级机关和中央二级机

: 列出,可以发现,地方政府一级机关其实和中央二级机关是相对应的,经发局对应经济

: ,民政局、都发局对应内政部、劳动局对应劳动部…等等,但在绩效指标的订定上,中

: 二级可以各自依业务特性订定,地方一级机关却是丧失其自主性;此外,第5条第3项也

: 影响到第14条第2项的所属机关团体绩效评比。试想,若经济部内所属各机关之间办理

: 体绩效评比,都已经很困难了,更何况是直辖市及县市政府所属机关,每个机关的主管

: 域都不同;在这部草案内却允许主管机关“得”视其业务特性办理绩效评比,于是乎劳

: 部可以做为“劳动主管机关”自行订定绩效指标,但劳动局却是做为“地方政府的所属

: 关”,需要经过地方政府授权订定指标,万一地方首长像近期媒体报导的某些地方首长

: 样毫无sense,还必须要跟卫生、环保、经济、社会、研考等机关放在一起做团体绩效

: 比;这样的绩效评比,有什么公正性与公平性可言?要怎么落实绩效管理?
: https://i.imgur.com/HkThiE0.jpg
: 再来,本次考绩法草案对于优等(?7)及甲等(?8)的条件,都订定一款规定叫做“首
: 长/主管领导有方”的规定;问题是,目前公务体系的首长/副首长/主管/副主管们,有

: 会管理吗?还是只会耍官威、对下属颐指气使,用无效率的做事方法,浪费基层时间;

: 种管理方式就算真的在政策推动上达成初步成果,真的够格称为“领导有方”吗?
: 对比其他的优等条件,第7条和第8条的第12款所谓领导有方,只是巧立名目,方便替首

: /副首长/主管/副主管们打优等罢了,至于优等比例,铨叙部长及人事长联名笺函也只

: 到甲等比例,以后给所有主管打优等,有违反规定吗?
: 接着是第12条第2项,在立法说明内完全看不出连续三个甲等抵销一个丙等的立论基础

: 在。从奖金来看,优等也就比甲等多半个月,为何拿一次丙等可以用一个优等抵销,甲

: 却要连续三次才能抵销?完全不合理啊!虽说有规定十年条款,但以公部门的风气,谁

: 说不会被滥用?
: 另外是第13条第1项,另予考绩人员不得考列优等,更是莫名其妙;既然优等条件已完

: 明订于第7条,何以达成条件的另考人员无法考列优等?铨叙部依然给不出合理的答案

: 只模糊地说一句合理区分,这里又再度自打嘴巴,明明第2条才讲过要落实绩效管理,

: 果
: 一个拿另考的人员达成优等条件却不能拿优等?立法理由说机关可以对另考人员另给奖

: ,但试问,除了专案考绩以外,有哪个奖励是可以多拿奖金的?铨叙部要不要释疑一下

: 哪个机关会固定每年编列这笔“年终考绩、另予考绩与专案考绩以外的奖金”预算?
: 最后则是新增的第18条,强制单位主管及授权人员应与受考人进行面谈,个人认为这真

: 一个完全不知民间疾苦的规定。前面就提过了,中央机关的内部一级单位(主管为事务

: ),却能享有地方政府所属一级机关(首长为政务官)的编制,有司处长、副司处长,

: 委、简任技正、简任视察等等,一个单位主管可以有4位简任级干部辅佐;先不论职等

: 的差异,地方政府的一级单位主管(9职等),平常也就1位专员级,大不了给你2位专

: 级(这还是科室太操才有),如何有足够的人力在维持业务以外还要找时间面谈?是不

: 在开了一整天的会议以后再把基层留下来加班面谈然后没加班费?更别说现行政府机关

: 陋习,面谈时讲真话的基层是会被奖励,还是“挑拨离间”(丙等丁等要件)?
: 说穿了,“绩效管理”本质上就是管理的一部分,一大堆人每天都在喊管理是一门专业

: 但政府机关的主管,有一部分在管理上的专业完全是趋近于低能,不懂管理、不会管理

: 每天花时间受训是为了混学习时数,以及和教授同学social,这种毫无内容的在职训练

: 搭配华人文化、机关得拒绝商调的规定,以及公部门业务的特性,造就了一群没有专业

: 没有担当,也毫无反思能力的主管,只会出张嘴压榨同仁的主管,即便完成任务,是否

: 能称之为领导有方?
: 与其东拼西凑,加进一堆实务上莫名其妙的规定,不如先营造一个正常的管理环境
: 举例来说,如果离职都是自由意志,机关不能拒绝了,那商调同样是不想在原机关待下

: 为何不能放宽规定?
: 讲白一点就是,我前面讲的都是事实啦!政府机关一堆主管就是毫无管理能力
: 只好用这种低能落伍的规定,掩盖主管无能的事实。但看到铨叙部都可以公然说“保
: 劳保的约聘雇不适用劳基法”了,你还能对这种自我感觉良好的大部抱什么期望呢?
作者: chang1202 (值日生)   2018-10-10 16:39:00
草案里面好像没看到连2甲才升官等的内容
作者: R3210 (贪小便宜你会损失更多)   2018-10-10 16:57:00
连2甲升职等,一直都是这样吧这次考绩法对升职等的规定没改啊,要骂也先看完再骂吧
作者: ezmantalk (来练肖话)   2018-10-10 17:00:00
现在没有"连"哦 2甲或2乙1甲 连续是这版修法前的规定现在是又要改回去吗?台语叫番去番桌 考试委员真是番巅了现在… 当初考绩法为何修?现在又为何修回去? 选举完又没事了吧…
作者: R3210 (贪小便宜你会损失更多)   2018-10-10 17:12:00
法规是没写连,但我遇过的人事都说连2甲,我还以为就是这么认定的
作者: yeadean (亚典波罗)   2018-10-10 18:08:00
这次送的版本: http://0rz.tw/tSsM7升等规定:1.连续2年优OR甲 2.1年优OR甲+2年乙R大听到的说法是99年那一版的草案,当时确实连2优OR甲不过99年版一直没通过,所以没有修回去的问题现在的考绩法还是96年的版本即连2甲、1甲2乙用连不太精确 甲乙甲这种也是2甲
作者: ezmantalk (来练肖话)   2018-10-10 18:27:00
楼上就是不用连的意思连是96年版前的 所以有很多老人事没更新会跟你讲要连
作者: cps001 (阿鹏)   2018-10-10 18:35:00
本机关主管、机要人员保证甲等,剩下乙等由承办人轮流拿。考绩法修法对基层相当不利,但基层公务员对此毫无反抗之力,办公听会只是要洗白草案用,制造有听取基层意见的假象。
作者: scrobing   2018-10-10 19:06:00
修来修去才有事做啊
作者: cchaha (挖搭戏挖嘻嘻哈哈)   2018-10-10 20:13:00
甲+优比例为何?
作者: iLtz (噗~)   2018-10-10 20:34:00
作者: ezmantalk (来练肖话)   2018-10-10 21:25:00
个人觉得如果他还是同意1甲2乙可升职等 那么2甲应该也可 因为2甲比1甲2乙更难吧 没有道理简单的可以难的反而不行吧? 放假不想草案内容 上班再来看…我印象中当时请人事表达意见的版本优含在甲比例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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