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承办的某几项业务(要签订契约及双方用印)
在上层(三级)订定的权责划分表内
三级是备查 四级是核定
但是自从去年上层某位代理长官觉得这些业务"应该"要三级同意后四级才可以做
就在某次我掷回双方用印契约书并副知上层备查时
打枪回来说我们程序不符 要三级同意备查后我们四级才可以用印及掷回契约书
并且明确的在公文说此契约无效 要求重新订约再陈报
可是经网上搜寻备查
大多都偏向是“不需经过对方同意 我这么做是告知对方而已”的解释
所以想知道我的理解是有误吗?
公文上出现“同意备查”这个字眼是正确的?
(我就字面上觉得备查就备查 如果同意/不同意备查 不就是等于在做核定的工作)
或是各位认为权责划分就是参考用 上面叫你怎么做就怎么做
请大大开释
ps:
去年的我向上层提质疑的时候 上层承办说有考虑今年请法制修正权责划分表
所以我去年也默默照上面的意思走
今年没有修正权责划分
被退办一个很莫名其妙的案子
原因是契约中某一项物件上层觉得不想由他们组室核定
(在我们四级都是同一单位办理 并且对我们来说性质完全一样)
也不肯会到另一个组室 就退回来叫我们分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