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院意见园地看到的:
https://www.exam.gov.tw/sp.asp?xdurl=message/message_article.asp&mp=1&ptype=2&m
缩址:https://tinyurl.com/ycr83xqn
节录:
查公务人员保障法第12-1条规定,“公务人员之辞职,应以书面为之。除有危害国家安全
之虞或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服务机关或其上级机关不得拒绝之。服务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应
于收受辞职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为准驳之决定。逾期未为决定者,视为同意辞职,并以期
满之次日为生效日。但公务人员指定之离职日逾三十日者,以该日为生效日。”
提问人表示长官批示日期再议,则离职日要如何认定?
保训会回答:
“...是机关长官如于台端离职签呈批示日期再议,并无公务人员保障法第12之1条第2项
规定之适用。”
意思就是
长官如果批日期再议,
然后一直不同意你提的离职日,
你就不能走?
这样这条修的意义还有吗
根本变相不同意辞职啊...
看看离职规定纾压...就看到这个解释
请教版上前辈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