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院意见园地看到的:
https://www.exam.gov.tw/sp.asp?xdurl=message/message_article.asp&mp=1&ptype=2&m
缩址:https://tinyurl.com/ycr83xqn
节录:
查公务人员保障法第12-1条规定,“公务人员之辞职,应以书面为之。除有危害国家安全
之虞或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服务机关或其上级机关不得拒绝之。服务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应
于收受辞职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为准驳之决定。逾期未为决定者,视为同意辞职,并以期
满之次日为生效日。但公务人员指定之离职日逾三十日者,以该日为生效日。”
提问人表示长官批示日期再议,则离职日要如何认定?
保训会回答:
“...是机关长官如于台端离职签呈批示日期再议,并无公务人员保障法第12之1条第2项
规定之适用。”
意思就是
长官如果批日期再议,
然后一直不同意你提的离职日,
你就不能走?
这样这条修的意义还有吗
根本变相不同意辞职啊...
看看离职规定纾压...就看到这个解释
请教版上前辈怎么看?
作者:
NITERRO (Niterro.K)
2018-04-15 14:08:00铁心要走就连续旷职?这样会有什么影响吗。
作者:
nimama000 (laughing gor)
2018-04-15 14:10:00这应该算三十日未为决定吧存证信函吓吓他不然就天天去办公室跟他聊天一句话不做最大
作者:
cps001 (阿鹏)
2018-04-15 17:12:00保训会就是废,应正名为“保证教训公务人员委员会”。
作者:
Ouiful (一事无成)
2018-04-15 18:33:00保训会真这样回答...? 有函文可以贴上来让大家闻香一下吗
作者:
flyuphigh (flyuphigh)
2018-04-15 22:29:00变相不同意辞职+1 ~!!!!!
楼上o大我就是在文首贴的连结看到的~感觉是考试院要保训会上网回的?
作者: wresting (迷迷糊糊的考生) 2018-04-19 23:45:00
之前的人事,以我公文会到她们课室时间起算30日,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