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关于优规的讨论

楼主: seed6561450 (逍遥吉)   2018-04-06 10:22:24
看了D大 A大 和大主官M大的文
简单总结
照A大说法原文-清运案例(劳务)-方案1解决 上签给主管决定
但D大当时选 2 3 目前想用方案1作法套用到类似案例2-买零组件(财物)-
照程序来 请业务单位上签由主管裁示
业务单位老伯伯喊:以前不用为什么现在要(这句话不管在公私部门都很常听到)
然后闹到主管那里 所以D大上来询问
久没发文的M主官讲一堆绕一圈后
最后的最后也在A大底下推文
上个签就能解决的事 是这位主计一开始没从这个方向跟业务单位讲
然后一堆讨论串
结论:大M这次跳针真的很严重...XD,有失以往水准
建议洗面乳换品牌
※ 引述《maniaque (maniaque)》之铭言:
: 本来想好好的帮原PO 洗洗脸,
: 不过晚上忙着处理手机事情,拖到现在.
: so,先把这篇备份起来......避免被原PO 理亏自己先删掉
: ps.先睡觉了....明天早上忙完再把本文补充进来.
: ※ 引述《dormant412 (冬眠中拉)》之铭言:
: : 标题: [讨论] 关于优规的讨论
: : 时间: Tue Apr 3 15:06:56 2018
: : 大家好
: : 请问大家一个问题,一个实作实算拆除设备的采购案,有个项目是给厂商租用20吨吊卡的
: : 费用,一台4000元,数量是20台。
: : 而厂商给的出租签单上,实际上是租23吨跟25吨吊卡,共计20台来载运废弃物。
: : 厂商立场是我租比较好的来载运废弃物,也没跟你多要钱。业务单位看法跟厂商一样,就
: : 没有做任何契约变更,但会计觉得跟合约不一样不太ok,
: : 大家觉得是:
: : 1.跟合约不一样就是不行,依程序业务单位该补优规的签准文
: : 2.清运完了就好管厂商用什么来运的,会计不过就是在找碴
: : 3.虽然与合约不符但这种小事就算被查到也没有风险,请会计就放水吧
: : 大家会怎么做呢
: : ———————补充——————-
: : 感谢各方面理性跟不理性的建议,说后续发展给大家参考。
: : 这其实是去年的事情,业务单位跟大多的网友一样看法,那时我是妥协了(理由如2.3)
: : 但今年初,类似的例子又发生了,这次是某样采购标的零组件,我没妥协,请他补签,他
: : 就说为什么以前不用现在要(这种话真的非常常听到...阿就情况不同啊!)
: : 我说情况/严重性都不一样,他就酸我是主计治国,说我又不懂我凭什么判断的(大概是
: : 资深ptt版友),他平常是还不错的伯伯,他生气的点是在于他觉得一样的事情为什么以
: : 前可以现在不行。
: : 我才突然发现,期许自己做好的主计是不可能的,只要我的判断和别人不一样,就是主计
: : 治国。
: : 这次的事件闹到主管哪里(说会计做事没有标准)发文是想看看大家的看法,因为再来一
: : 次我可能是不会妥协了。
: 抱歉,今天要拜拜,下午又去拿东西,拖到现在才来写这篇.
: 在正式回这篇之前,先请大家看一下法条,这样子等我之后写的内容,才能够比较理解
: [主计治国]
: 真的不是讲假的.
: ================================================================
: 政府采购法
: 第 1 条
: 为建立政府采购制度,依公平、公开之采购程序,提升采购效率与功能,
: 确保采购品质,爰制定本法。
: 第 6 条
: 机关办理采购,应以维护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为原则,对厂商不得为无正
: 当理由之差别待遇。
: 办理采购人员于不违反本法规定之范围内,得基于公共利益、采购效益或
: ^^^^^^^^^^^^^^^^^^^^^^^^^^^^^^^^^^^^^^^^^^^^^^^^^^^^^^^^^^^^^^^^
: 专业判断之考量,为适当之采购决定。
: ^^^^^^^^^^^^^^^^^^^^^^^^^^^^^^^^
: 司法、监察或其他机关对于采购机关或人员之调查、起诉、审判、弹劾或
: 纠举等,得洽请主管机关协助、鉴定或提供专业意见。
: 第 13 条
: 机关办理公告金额以上采购之开标、比价、议价、决标及验收,除有特殊
: 情形者外,应由其主(会)计及有关单位会同监办。
: 未达公告金额采购之监办,依其属中央或地方,由主管机关、直辖市或县
: (市)政府另定之。未另定者,比照前项规定办理。
: 公告金额应低于查核金额,由主管机关参酌国际标准定之。
: 第一项会同监办采购办法,由主管机关会同行政院主计处定之。
: 机关主会计及有关单位会同监办采购办法
: 第 4 条
: 监办人员会同监办采购,应实地监视或书面审核机关办理开标、比价、议
: 价、决标及验收是否符合本法规定之程序。但监办人员采书面审核监办,
: 应经机关首长或其授权人员核准。
: 前项会同监办,不包括涉及厂商资格、规格、商业条款、底价订定、决标
: ^^^^^^^^^^^^^^^^^^^^^^^^^^^^^^^^^^^^^^^^^^^^^^^^^^^^^^^^^^^^^^^^
: 条件及验收方法等采购之"实质或技术事项之审查"。但监办人员发现该等事
: ^^^^^^^^^^^^^^^^^^^^^^^^^^^^^^^^^^^^^^^^^^^^^^^^^^^^^^^^^^^^^^^^^^
: 项有违反法令情形者,仍得提出意见。
: ^^^^^^^^^^^^^^^^^^^^^^^^^^^^^^^^
: 第 7 条
: 监办人员于完成监办后,应于纪录签名,并得于各相关人员均签名后为之
: 。无监办者,纪录应载明其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之特殊情形。
: 办理采购之主持人或主验人不接受监办人员所提意见者,应纳入纪录,报
: ^^^^^^^^^^^^^^^^^^^^^^^^^^^^^^^^^^^^^^^^^^^^^^^^^^^^^^^^^^^^^^^^
: 机关首长或其授权人员决定之。但不接受上级机关监办人员意见者
: ^^^^^^^^^^^^^^^^^^^^^^^^^^
: ,应报上级机关核准。
: 劳务采购契约范本
: (106.11.9修正)
: 第一条 契约文件及效力
: (四)契约文件之一切规定得互为补充,如仍有不明确之处,
: 应依公平合理原则解释之。如有争议,依采购法之规定处理。
: 第四条 契约价金之调整
: (一)验收结果与规定不符,而不妨碍安全及使用需求,亦无减少通常效用
: 或契约预定效用,经机关检讨不必拆换、更换或拆换、更换确有困难
: ,或不必补交者,得于必要时减价收受。
: 第十二条 验收
: (一)厂商履约所供应或完成之标的,应符合契约规定,具备一般可接受之
: ^^^^^^^^^^^^^^^^^^^^^^^^^^^^^^^^^^^^^^^^^^^^^^^^^^^^^^^^^^^^
: 专业及技术水准,无减少或灭失价值或不适于通常或约定使用之瑕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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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到正题
: 先问公务员乡民几个问题
: 1."监办采购人员"是否也属于 "采购人员"之范畴?
: 2.监办采购人员,是否应具有采购专业知识,甚至高于承办采购人员
: 之采购职能水准,以为其监督采购程序之依据?
: 3.监办采购人员,是否具有介入验收实质认定是否合于契约之权力?
: 甚至干涉主验人员验收实质认定之权力?
: 4.试以本案为例,本案监办采购人员所为,违反上开采购法及监办办法暨
: 工程会劳务采购契约范本条文几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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