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关于优规的讨论

楼主: whynotme (弭麒麟)   2018-04-05 22:55:35
没睡饱所以忘了洗自己的脸?
※ 引述《maniaque (maniaque)》之铭言:
: 本来想好好的帮原PO 洗洗脸,
: 不过晚上忙着处理手机事情,拖到现在.
: so,先把这篇备份起来......避免被原PO 理亏自己先删掉
: ps.先睡觉了....明天早上忙完再把本文补充进来.
: ※ 引述《dormant412 (冬眠中拉)》之铭言:
: : 标题: [讨论] 关于优规的讨论
: : 时间: Tue Apr 3 15:06:56 2018
: : 大家好
: : 请问大家一个问题,一个实作实算拆除设备的采购案,有个项目是给厂商租用20吨吊卡的
: : 费用,一台4000元,数量是20台。
: : 而厂商给的出租签单上,实际上是租23吨跟25吨吊卡,共计20台来载运废弃物。
: : 厂商立场是我租比较好的来载运废弃物,也没跟你多要钱。业务单位看法跟厂商一样,就
: : 没有做任何契约变更,但会计觉得跟合约不一样不太ok,
: : 大家觉得是:
: : 1.跟合约不一样就是不行,依程序业务单位该补优规的签准文
: : 2.清运完了就好管厂商用什么来运的,会计不过就是在找碴
: : 3.虽然与合约不符但这种小事就算被查到也没有风险,请会计就放水吧
: : 大家会怎么做呢
: : ———————补充——————-
: : 感谢各方面理性跟不理性的建议,说后续发展给大家参考。
: : 这其实是去年的事情,业务单位跟大多的网友一样看法,那时我是妥协了(理由如2.3)
: : 但今年初,类似的例子又发生了,这次是某样采购标的零组件,我没妥协,请他补签,他
: : 就说为什么以前不用现在要(这种话真的非常常听到...阿就情况不同啊!)
: : 我说情况/严重性都不一样,他就酸我是主计治国,说我又不懂我凭什么判断的(大概是
: : 资深ptt版友),他平常是还不错的伯伯,他生气的点是在于他觉得一样的事情为什么以
: : 前可以现在不行。
: : 我才突然发现,期许自己做好的主计是不可能的,只要我的判断和别人不一样,就是主计
: : 治国。
: : 这次的事件闹到主管哪里(说会计做事没有标准)发文是想看看大家的看法,因为再来一
: : 次我可能是不会妥协了。
: 抱歉,今天要拜拜,下午又去拿东西,拖到现在才来写这篇.
: 在正式回这篇之前,先请大家看一下法条,这样子等我之后写的内容,才能够比较理解
: [主计治国]
: 真的不是讲假的.
: ================================================================
: 政府采购法
: 第 1 条
: 为建立政府采购制度,依公平、公开之采购程序,提升采购效率与功能,
: 确保采购品质,爰制定本法。
: 第 6 条
: 机关办理采购,应以维护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为原则,对厂商不得为无正
: 当理由之差别待遇。
: 办理采购人员于不违反本法规定之范围内,得基于公共利益、采购效益或
: ^^^^^^^^^^^^^^^^^^^^^^^^^^^^^^^^^^^^^^^^^^^^^^^^^^^^^^^^^^^^^^^^
: 专业判断之考量,为适当之采购决定。
: ^^^^^^^^^^^^^^^^^^^^^^^^^^^^^^^^
: 司法、监察或其他机关对于采购机关或人员之调查、起诉、审判、弹劾或
: 纠举等,得洽请主管机关协助、鉴定或提供专业意见。
: 第 13 条
: 机关办理公告金额以上采购之开标、比价、议价、决标及验收,除有特殊
: 情形者外,应由其主(会)计及有关单位会同监办。
: 未达公告金额采购之监办,依其属中央或地方,由主管机关、直辖市或县
: (市)政府另定之。未另定者,比照前项规定办理。
: 公告金额应低于查核金额,由主管机关参酌国际标准定之。
: 第一项会同监办采购办法,由主管机关会同行政院主计处定之。
: 机关主会计及有关单位会同监办采购办法
: 第 4 条
: 监办人员会同监办采购,应实地监视或书面审核机关办理开标、比价、议
: 价、决标及验收是否符合本法规定之程序。但监办人员采书面审核监办,
: 应经机关首长或其授权人员核准。
: 前项会同监办,不包括涉及厂商资格、规格、商业条款、底价订定、决标
: ^^^^^^^^^^^^^^^^^^^^^^^^^^^^^^^^^^^^^^^^^^^^^^^^^^^^^^^^^^^^^^^^
: 条件及验收方法等采购之"实质或技术事项之审查"。但监办人员发现该等事
: ^^^^^^^^^^^^^^^^^^^^^^^^^^^^^^^^^^^^^^^^^^^^^^^^^^^^^^^^^^^^^^^^^^
: 项有违反法令情形者,仍得提出意见。
: ^^^^^^^^^^^^^^^^^^^^^^^^^^^^^^^^
: 第 7 条
: 监办人员于完成监办后,应于纪录签名,并得于各相关人员均签名后为之
: 。无监办者,纪录应载明其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之特殊情形。
: 办理采购之主持人或主验人不接受监办人员所提意见者,应纳入纪录,报
: ^^^^^^^^^^^^^^^^^^^^^^^^^^^^^^^^^^^^^^^^^^^^^^^^^^^^^^^^^^^^^^^^
: 机关首长或其授权人员决定之。但不接受上级机关监办人员意见者
: ^^^^^^^^^^^^^^^^^^^^^^^^^^
: ,应报上级机关核准。
: 劳务采购契约范本
: (106.11.9修正)
: 第一条 契约文件及效力
: (四)契约文件之一切规定得互为补充,如仍有不明确之处,
: 应依公平合理原则解释之。如有争议,依采购法之规定处理。
: 第四条 契约价金之调整
: (一)验收结果与规定不符,而不妨碍安全及使用需求,亦无减少通常效用
: 或契约预定效用,经机关检讨不必拆换、更换或拆换、更换确有困难
: ,或不必补交者,得于必要时减价收受。
: 第十二条 验收
: (一)厂商履约所供应或完成之标的,应符合契约规定,具备一般可接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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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及技术水准,无减少或灭失价值或不适于通常或约定使用之瑕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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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到正题
: 先问公务员乡民几个问题
: 1."监办采购人员"是否也属于 "采购人员"之范畴?
: 2.监办采购人员,是否应具有采购专业知识,甚至高于承办采购人员
: 之采购职能水准,以为其监督采购程序之依据?
: 3.监办采购人员,是否具有介入验收实质认定是否合于契约之权力?
: 甚至干涉主验人员验收实质认定之权力?
: 4.试以本案为例,本案监办采购人员所为,违反上开采购法及监办办法暨
: 工程会劳务采购契约范本条文几项规定??
: :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8-04-05 22:59:00
晕倒.....这是连工带料吗??难道这位是把"人力"当作是劳务的唯一依据?要是你今天只是纯租车,那你再来谈也不迟...这案子是"清运案",你来跟我讲这是"财物"采购?请你礼拜一打个电话去工程会服务电话,问一下"清运"是要以财物采购还是以劳务来认,好吗??可以继续凹,继续让板上看看 主计大人的脑袋是装啥....
作者: OolightoO (极光)   2018-04-05 23:47:00
提醒:GPL7-4以预算比例来认定的前提是兼具工财劳二种以上性质,且“难以认定其归属者”喔!如果可以清楚界定标的性质,则不应以预算比例认定之
作者: liaomy (挪威的森林)   2018-04-05 23:51:00
租小客车不含驾驶是财物 租小客车含驾驶是运输服务以此类推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8-04-06 00:21:00
O大,要是今天你契约是用单项表列,明确有租赁期间你要用财物主张,我个人是没啥意见但是,但是....请那些主计自己问自己这个清运案子有租赁期间这个要件吗???要是这个案子用另外一种方式包装业务单位确实可以把它包装成财物案只是履约方式就得用其他方式来表现也请自己去问承办业务单位,这是财物还是劳务审契约审到搞不清楚状况,是吗???算了算了,讲太多,也不会稍微一点进去我拿我公职经验来讲,妳们拿啥回报给板上乡民??这就是我最近为何不太想在板上写什么文章的原因,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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