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iwonismyall (Forget is the best way.)》之铭言:
: 昨天听同梯朋友说,
: 未达公告金额以公开取得书面报价单最低价决的采购案,
: 第一次流标,即便于第二次公告只有1家投标,仍需要先参考该投标厂商标价重订底价
…@
: @
: 但敝单位一直没这样做耶…
: 被查到会怎么样吗??(惊)
我们单位刚被上级提醒过,也找到工程会最明确的文字说明,内容如下:
依本法第49条采公开取得3家以上之书面报价或企划书,由于属询价性质,需待择符合需
要者始进行议价或比价,故底价“应于进行比价或议价前定之。”前开公开取得厂商书面
报价之采购,如仅1家厂商投标,且经机关当场改采限制性招标之议价,或第2次公告仅1
家厂商投标,经择符合需要者办理议价,其底价之订定,均适用本法施行细则第54条第3
项规定:“订定底价前应先参考厂商之报价或估价单。”(工程会97年4月2日工程企字第0
9700113090号函)。
以上文字出处:
工程会网站 > 政府采购 > 采购专业人员相关资讯 > 采购专业人员训练教材 > 政府采购
法
规概要(106/1/25更新)> p.34页,条次第46条,第三点第(四)小点。
请自行解读与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