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目前在中部某县调解会服务
调解会调解成立后成立的案件,会送到法院核定,
核定后等同法院判决,可强制执行
最近碰到一件头痛的案件,其实也就是调解成立后当事人都签名了
但还缺其中一方当事人身分证件
隔天去电缺证件的那位民众请他补身分证件,
电话那头居然表示对于昨天调解的内容不服(赔偿金额)
然而有任何疑虑当时本就不该签字,这样对另一方当事人也不公平
甚至开始拿翘,问我们如果证件她不若不配合补正
我们也无法送法院核定(但其实有签名已经具有效力了)
不愿意配合补证件给我们,并请我们通知对方再来重新调解
我们尝试征询对方是否有重新调解的意愿,想当然对方一定是不愿意,
毕竟在调解当下都已达成合意了
虽然依照规定我们还是会送法院进行审核,
有可能法院会以缺身分证件请我们通知当事人补正,
但若民众倘若迟迟不配合,会成为我们今年度唯一不被法院核定的案件
面对这样的民众真的无计可施吗?因为会造成我们单位维持不核定零件数的年度目标破功
真的很苦恼.....
ps.该名民众先前因其他纠纷有调解过多次,
其实我们档案里有他的身分证件
不过应该不能直接copy挪用到本次案件?
问了律师因为本案和该位民众先前的案件都是独立的案件
因此不宜直接copy挪用,反正她不配合的话
我们就会在上面注明缺少身分证件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