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益] 关于民众不愿意补证件的问题

楼主: shary (shary)   2017-11-10 01:19:05
大家好,目前在中部某县调解会服务
调解会调解成立后成立的案件,会送到法院核定,
核定后等同法院判决,可强制执行
最近碰到一件头痛的案件,其实也就是调解成立后当事人都签名了
但还缺其中一方当事人身分证件
隔天去电缺证件的那位民众请他补身分证件,
电话那头居然表示对于昨天调解的内容不服(赔偿金额)
然而有任何疑虑当时本就不该签字,这样对另一方当事人也不公平
甚至开始拿翘,问我们如果证件她不若不配合补正
我们也无法送法院核定(但其实有签名已经具有效力了)
不愿意配合补证件给我们,并请我们通知对方再来重新调解
我们尝试征询对方是否有重新调解的意愿,想当然对方一定是不愿意,
毕竟在调解当下都已达成合意了
虽然依照规定我们还是会送法院进行审核,
有可能法院会以缺身分证件请我们通知当事人补正,
但若民众倘若迟迟不配合,会成为我们今年度唯一不被法院核定的案件
面对这样的民众真的无计可施吗?因为会造成我们单位维持不核定零件数的年度目标破功
真的很苦恼.....
ps.该名民众先前因其他纠纷有调解过多次,
其实我们档案里有他的身分证件
不过应该不能直接copy挪用到本次案件?
问了律师因为本案和该位民众先前的案件都是独立的案件
因此不宜直接copy挪用,反正她不配合的话
我们就会在上面注明缺少身分证件的原因...
作者: elcatel (兴爷)   2017-11-10 02:09:00
那就等法院,之后请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告诉啊。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7-11-10 02:26:00
还不如干脆送件时,跟法官表明,本所有该人民之前办理其他纠纷之身分证件,请问法官是否要???主张个资法? 个资法上面有写个资使用的范围
作者: ninichen128 (ninichen)   2017-11-10 07:03:00
你都说签名就生效了,不会因为没有提供身分证件,那为何还要担心?请还是依照规定移送吧!不要想挪用那些,没证件也是能够送的。
作者: adey40 (风海)   2017-11-10 07:05:00
民众不愿意补身分证,你挪用他案来影印的话,万一被告?
作者: cps001 (阿鹏)   2017-11-10 08:30:00
两害相权取其轻,调解会是解决纷争的,不要公亲变事主
作者: BlackCoal (居士隐埋偏仕)   2017-11-10 08:34:00
数字难看和上法院当被告,要选那一个?当事人虽然当场签名了,但是在法院认证之前已经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方案,你硬要影印他案的证件?
作者: madura (madura)   2017-11-10 09:01:00
年度目标0件有那么重要?发文补正呢?时间到不补就移,没什么好烦恼的。
作者: seed6561450 (逍遥吉)   2017-11-10 09:23:00
可能大头重视这种本末倒置的评核吧,这种人在公务体系一堆
作者: sn245763 (Herman)   2017-11-10 09:49:00
如果你去办信用卡,结果缺身分证影本,几天后审核成功,专员说因为你之前有办过,所以拿之前案件的影本来用,你的感觉是?
作者: alexroc (吉娃娃大师)   2017-11-10 09:51:00
真聪明,省了我一趟
作者: aguey (aguey)   2017-11-10 10:18:00
台端可以发函请求对方于期限内补正,若逾期未补,相关责任自负……
作者: Peugeot306 (破旧 306)   2017-11-10 11:54:00
缺证件法院就不会核定?
作者: Pojin (oPTTo阿尼)   2017-11-10 12:22:00
推 alexroc: 真聪明,省了我一趟 XDDD
作者: pili107 (試問頂峰不問歲月)   2017-11-10 14:32:00
发文啊 不来你自己家的事啊
作者: vicbradpitt   2017-11-10 16:35:00
我也是承办,我的作法是当场请对方回去拿,或者传真email都好,有时民众真的不愿意补证件,我会向他们说明无法送法院核定,并于调解笔录注记双方因什么原因,约定不函送法院核定(至少事后民众无法赖给你)。至于调解无法核定,那只是统计,我也都照实填。
作者: ChungLi5566 (中坜56哥)   2017-11-10 16:56:00
要copy的话 读一下个资法第16条 看看有没有符合
作者: Penny1225 (Penny)   2017-11-10 18:37:00
补证件应是小事,重点是该名当事人已经表明对于昨天的“调解内容不服”,本件调解变成双方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合意,已经失去调解程序解决纷争的立法意旨,您确定要为了贵单位全年业绩而硬送给法院核定吗?整个案件的主体应该是“双方当事人”,人民心甘情愿想以“这个金额”解决纷争,才是重点不是吗?当事人不应该被迫成为达成不败业绩的“工具”或“客体”吧?否则即使法院核可,日后当事人仍可因为调解内容违反真意而提起诉讼救济,徒增当事人困扰且浪费司法资源。以上纯粹个人浅见,法律上效力则留给法律专家回答。若是通知双方当事人再重新调解一次,约定双方都满意且心甘情愿的赔偿金额,对原po会不会很困难或非常为难?
作者: littleeye (本月我是寿星喔)   2017-11-10 19:46:00
签名后约定仍有效力,但还得另外告了。法院不核定只是无法强制执行,以及如果调委报酬是依法院核定才给的话会有影响而已。至于公所要维持全部核定的绩效有点匪夷所思,哈哈
作者: opm (活着堆好积木)   2017-11-10 21:30:00
那种业绩目标根本是搞笑吧...-.-
作者: morephy (晨曦下的约定)   2017-11-10 22:01:00
如果没有当事人资料,法院内部也可以查核,证件是作为比对资料用,所以赶快按规定送法院吧!
作者: DemonT (预告微笑)   2017-11-10 22:18:00
推P大。
作者: wjck00383   2017-11-11 00:23:00
就先前待过调委会作法是秘书在缺证件下,会排续调。务必在证件到齐下才制作成立之调解书与笔录。当然,若给民众方便先制作调解书候补证件,务必向对造说明本件有缺件问题,当场不发调解笔录,待补齐后再寄给双方。若不补则视为调解不成立,不送院核定。建议S大可酌排续调,若对方无意出席则以不到场结案。此外,我知道有些调委会缺件仍会10天内送院核定,待收到法院补正函后,据以发函民众补正。并叙明几日内未补正,调委会将迳予结案,不另通知。如不追求百分百核定,可采此作法
作者: babycu (Elaine)   2017-11-11 18:22:00
千万不要为了业绩挪用他人身份证件,既然这民众难搞,挪用一事如果被他知道,你可能会面临很大的问题喔。
作者: soseper123 (猴子)   2017-11-12 19:28:00
照移送,注明民众拒绝提供身分证明文件影本只是法院应该会跟你确认是否核对出席人的身分
作者: barkids (solar)   2017-11-12 23:46:00
为所当为,依法行政
作者: ayaka16 (应对优雅。互相尊重)   2017-11-20 22:27:00
越是难搞的民众越要小心。还是不要影印比较好。要不要补,送法院再看法院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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