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AHELF (工作 QQ)
2017-08-27 09:41:30※ 引述《sep31537 (小呆)》之铭言:
: 请问在学校服务的公务员,本身有教师证
: 如果"校内夜间部"老师临时有事请假,
: 可依公务员服务法14-3条规定:“公务员兼任教学或研究工作
: 或非以营利为目的之事业或团体之职务,应经服务机关许可。”
: 就可以在校内代课吗?
: 且依民国六十九年六月二日六九台楷典三字第二三二0七号函释略以:
: “公务人员外出兼课,每周以四小时为限;曾经本部解释。
: 至于下班时间、国定纪念日及星期例假日外出兼课,是否应
: 受每周四小时之限制一节,除服务机关事前指派特定任务或
: 应付紧危难临时特别召集应到勤外,在不必要情况下,通常
: 率由各员自行支配。”
: 晚上非上班时间就没有时数限制?
: 那如果服务机关许可可以代课,且没时数限制,可以支领钟点费?有什么规定吗?
: 询问过学校教学组..得到的回复是...应该是可以..但可能无法支领钟点费
: 因为是"校内"人员...但他不确定...Orz
: 人事室...说还要查一下法规....
: 希望有高手可以指点一下迷津,感谢!
台北市(看起来针对兼任社团指导老师)
校教职员于办公时间内在服务学校兼课
教育局84.9.16北市教人字第52350号函转教育部规定,有关学校教职员于办公时间内在服
务学校兼课,与在校外兼课相同,依规定应办理请假手续,并得支领钟点费,且每周并计
不得超过4小时。次查公务人员请假规则第四条第九款规定,参加本机关举办之活动,经
机关长官核核准者,给予公假。准此,渠等人员兼课地点虽在校内,依上开规定仍应请公
假。惟查担任校内社团指导老师,其活动不出学校范围,且每星期均出席固定时段,如依
规定每次填具假单,将不胜其扰,差勤管理亦生复杂,造成借用其专长之美意减损。综上
,得由相关处室统一造册,于学期开始即交由校长批示给予公假,再由人事单位列管。(
台北市政府教育局94.1.21北市教人字第094304159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