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xin9454 (xin)
2017-07-21 08:56:410726更新
考选部长信箱回信
您好:
一、公务人员考试法第6条第1项规定:“公务人员之考试,分高等考试、普通考试、初等
考试三等。高等考试按学历分为一、二、三级。及格人员于服务3年内,不得转调原分发
任用之主管机关及其所属机关、学校以外之机关、学校任职。” 同法施行细则第7条第2
项第4款规定:“第六条第一项所称原分发任用之主管机关及其所属机关、学校,指下列
各款之机关、学校:四、直辖市政府、县(市)政府、乡(镇、市)公所及其所属机关、
学校。”所询原分发任用之主管机关及其所属机关、学校系依上开规定界定,并未排除主
计、人事、政风等一条鞭制度之人员。
二、如有其他疑义,请您迳向本部高普考试司第二科洽询,电话:02-22369188转3073。
以上说明,谢谢您的来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