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enius6j843 (天岚)》之铭言:
: 标题: [请益] 有关采购法细则第50条疑义
: 时间: Mon Oct 24 15:13:20 2016
:
: 依据
: 采购法 细则第5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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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开标人员之分工如下:
: 一 主持开标人员:主持开标程序、负责开标现场处置及有关决定。
: 二 承办开标人员:办理开标作业及制作纪录等事项。
: 主持开标人员,由机关首长或其授权人员指派适当人员担任。
: 主持开标人员得兼任承办开标人员。
: 承办审标、评审或评选事项之人员,必要时得协助开标。
: 有监办开标人员者,其工作事项为监视开标程序。
: 机关办理比价、议价或决标,准用前五项规定。
:
: 现况:
: 目前各多数机关仍有目前下列状况,业务单位兼办承办开标人员情况,
: 按精华区纪录文章有公认达人曾提及不妥,想再次请教版上的各位有无相关
: 明确的函示或条文可供参阅,毕竟球员兼裁判真的非常不宜,但如果要说服
: 上级长官最好能有相关旁证为妥,还请板上高手答复,感谢。
不好意思
如果您是指在下回应的文章中
"承办人 不等于 承办开标人员"
那时是在回应
标场里面有
1.主持开标人员
2.承办开标人员
以及
3.承办人
3种角色时开标(念厂商名称或标价..由1.2.为之较3.为之适合)
并没有 (业务)承办人不能作为承办开标人员 之意
PS.不管这个业务承办人是哪种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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