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请益] 有关采购法细则第50条疑义

楼主: AHELF (工作 QQ)   2016-10-24 21:46:48
※ 引述《genius6j843 (天岚)》之铭言:
: 标题: [请益] 有关采购法细则第50条疑义
: 时间: Mon Oct 24 15:13:20 2016
:
: 依据
: 采购法 细则第50条
:
: 办理开标人员之分工如下:
: 一 主持开标人员:主持开标程序、负责开标现场处置及有关决定。
: 二 承办开标人员:办理开标作业及制作纪录等事项。
: 主持开标人员,由机关首长或其授权人员指派适当人员担任。
: 主持开标人员得兼任承办开标人员。
: 承办审标、评审或评选事项之人员,必要时得协助开标。
: 有监办开标人员者,其工作事项为监视开标程序。
: 机关办理比价、议价或决标,准用前五项规定。
:
: 现况:
: 目前各多数机关仍有目前下列状况,业务单位兼办承办开标人员情况,
: 按精华区纪录文章有公认达人曾提及不妥,想再次请教版上的各位有无相关
: 明确的函示或条文可供参阅,毕竟球员兼裁判真的非常不宜,但如果要说服
: 上级长官最好能有相关旁证为妥,还请板上高手答复,感谢。
不好意思
如果您是指在下回应的文章中
"承办人 不等于 承办开标人员"
那时是在回应
标场里面有
1.主持开标人员
2.承办开标人员
以及
3.承办人
3种角色时开标(念厂商名称或标价..由1.2.为之较3.为之适合)
并没有 (业务)承办人不能作为承办开标人员 之意
PS.不管这个业务承办人是哪种业务 ...
:
作者: OolightoO (极光)   2016-10-24 22:45:00
作者: mk2mk3mk4 (NorA无聊ing)   2016-10-25 08:50:00
推详细
作者: goodbearz (燕子湖烟雨斜)   2016-10-25 08:51:00
所谓承办人改为需求单位承办人更容易分别避免和采购程序承办人混淆
作者: genius6j843 (天岚)   2016-10-25 09:04:00
先感谢A大的详细解释和各位的解惑...另误会A大的意思真的很抱歉...SO需求单位承办人在采购法上是可以担任承办开标人?就个人理解是因为在标场没有裁量权的关系吗?主要是疑惑在这样是否有球员兼裁判的疑虑...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6-10-25 09:40:00
裁判=>主标人 球员=>承办开标人员
作者: genius6j843 (天岚)   2016-10-25 17:18:00
好的...感谢各位解惑
作者: wands (麦香红茶NN￾ ￾N )   2016-10-25 22:19:00
我目前就是专责的采购人员 实在不是件讨喜的工作理由如同A大 要负责解说 还要把关 而且只有我一个采购人员必要时还得兼主持人。因为主持人是首长随机派任会发生主持人出差忘记开标! 真不知是不是故意的不过也有个好处 很久没负责启案跟履约管理了年资约10年 履约管理的案件 总计不超过10件,不知是好是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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