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采购法 细则第50条
办理开标人员之分工如下:
一 主持开标人员:主持开标程序、负责开标现场处置及有关决定。
二 承办开标人员:办理开标作业及制作纪录等事项。
主持开标人员,由机关首长或其授权人员指派适当人员担任。
主持开标人员得兼任承办开标人员。
承办审标、评审或评选事项之人员,必要时得协助开标。
有监办开标人员者,其工作事项为监视开标程序。
机关办理比价、议价或决标,准用前五项规定。
现况:
目前各多数机关仍有目前下列状况,业务单位兼办承办开标人员情况,
按精华区纪录文章有公认达人曾提及不妥,想再次请教版上的各位有无相关
明确的函示或条文可供参阅,毕竟球员兼裁判真的非常不宜,但如果要说服
上级长官最好能有相关旁证为妥,还请板上高手答复,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