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益] 有关采购法细则第50条疑义

楼主: genius6j843 (天岚)   2016-10-24 15:13:20
依据
采购法 细则第50条
办理开标人员之分工如下:
一 主持开标人员:主持开标程序、负责开标现场处置及有关决定。
二 承办开标人员:办理开标作业及制作纪录等事项。
主持开标人员,由机关首长或其授权人员指派适当人员担任。
主持开标人员得兼任承办开标人员。
承办审标、评审或评选事项之人员,必要时得协助开标。
有监办开标人员者,其工作事项为监视开标程序。
机关办理比价、议价或决标,准用前五项规定。
现况:
目前各多数机关仍有目前下列状况,业务单位兼办承办开标人员情况,
按精华区纪录文章有公认达人曾提及不妥,想再次请教版上的各位有无相关
明确的函示或条文可供参阅,毕竟球员兼裁判真的非常不宜,但如果要说服
上级长官最好能有相关旁证为妥,还请板上高手答复,感谢。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6-10-24 15:42:00
不用想太多,很多业务单位订招标文件乱乱订承办开标人员很不容易找到招标的一些指定要件而且 A 大当时是讲 "承办人 不等于 承办开标人员"是否有提过 承办人身兼承办开标人员 为不妥??个人是挺眼拙
作者: mk2mk3mk4 (NorA无聊ing)   2016-10-24 18:24:00
承办开标人员实务上也没有裁量空间
作者: olen117 (彈藍調 救台灣!!)   2016-10-28 16:24:00
醉基层承办人员只有不能主验而已,没有不能开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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