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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本篇应该是(上)篇
从现行法律/制度下,看整个年金改革问题
借由导读司法院释字第717号解释【降低公保养老给付优惠存款金额案】
抛出一堆无解国家或公务员制度的问题
如果有时间完成(下)篇
因为上篇一整个无解,下篇方向是我自己的认为比较合适的“个人帐户”制度
着重“重构”人才流动、权责发生之确定提拨、政府/公务员之权利义务关系等
贰、破产?
退休法第14条第2项规定
退抚新制实施后之公务人员退休金,应由政府与公务人员共同拨缴费用建
立之退休抚卹基金(以下简称退抚基金)支给,并由政府负最后支付保证
责任。
“中华民国”,公法人,简称国家,是否会破产?
依据103年度中华民国税赋年报(104年度尚未发布)
103年度全国赋税实征数19,761.07亿元,为94年度实征数15,673亿元之1.26倍
,即成长率26%,其中国税成长率为26%、直辖市及县市税成长率为23%。
历年全国各类赋税收入统计表(单位:亿)
年度 总计 国税 地方税
94 15,674 12,696 2,617
95 16,008 12,957 2,610
96 17,339 14,207 2,651
97 17,604 14,618 2,488
98 15,303 12,386 2,450
99 16,222 12,928 2,730
100 17,646 14,234 2,805
101 17,967 14,479 2,854
102 18,341 14,484 3,204
103 19,761 15,948 3,228
国家会不会破产?不会
※税赋收入
国家一年收入2兆,这还没加上罚锾、规费、特别公课(特种基金)
、国营事业收入、释股等(岁入不等于税赋,请看预算书)
94至103年间,国家收入多26%,增加4千多亿
我也想问问政府有必要这么伟大吗?维持94年预算规模有这么难吗?
究竟是小政府还是大政府,恐怕要先厘清
一方面有必要揽这么多事吗?另一方面,事少就没必要这么多公务员
103年较102年税赋多出1400亿?上至总统下至院长、主计长/政务官们一定要花光?
#103年度各级政府岁入净额2兆5,088亿元,较102年增加511亿元
##104年各级政府岁入净额2兆6,623亿元,较103年增加1,535亿元(+6.1%)
维持102年预算规模有这么难吗?年年都还要举债度日?
只有资源分配问题!
没有一个人有勤俭持家概念,事实上预算统删10%,国家还是好好的
不过,这是民主政治的窘境,不单是我国的问题
常看到一种新闻,简直垃圾比烂,某市或某人政绩是公帑节省几亿
预算岁出是不会编少一点,花几百亿少花几亿,不知道啥脑X的概念
※再来看看岁出分布
http://budget.g0v.tw/budget
先声明举国防只是示例,然后金额最高,加上国内近4成人民曾为国军
103年度3000亿的国防支出,光人事支出1501亿
有没有必要养20万大军?
尤其义务役,根本应该废除,军人的事,军人自己做,不要凹义务役了
妈的,要是有2万的像美国狙击手(电影看太多)或海豹这种可战斗神手
大概也没人敢欺负/看轻你,但不能打的人在多,也不过打仗弃枪的侯赛因兵
#我的愿付金额15-20万/月(包到死),海豹一只,派去邦交国维和
##军官太多、能打得不多
公务员/教师存在一样的问题,到底我们需不需要这么多人数?
在我那个年代,1个班级50个学生,学生一样长大了
我看养出来的这个年代的人,也还可以,有没有需要这么多教师?公务员亦同。
只有资源分配问题,这问题无解
当然,缩减名额就是会有另外的社会问题
参、溯及既往?
终于打到法律问题QmmmQ
司法院释字第717号解释理由书
退休公教人员依据系争要点办理优惠存款,系以定期签约方式办理,
对于已签约而期限未届至之部分,并未一体适用系争规定。核诸上开说明,
系争规定之适用,尚无涉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则。
18%是每年重新签约,所以根本不存在这个问题
未来的年金改革对于适用退休法的已退休人员
,其核准退休、赋予的退休金之处分,一部缩减就会遇到这个难解的问题
但法律也不是一概不能溯及既往
司法院释字第574号解释理由书
法治国原则为宪法之基本原则,首重人民权利之维护、法秩序之安定
及信赖保护原则之遵守。因此,法律一旦发生变动,除法律有溯及适用
之特别规定者外,原则上系自法律公布生效日起,向将来发生效力。
惟人类生活有其连续性,因此新法虽无溯及效力,而系适用于新法生效
后始完全实现之构成要件事实,然对人民依旧法所建立之生活秩序,
仍难免发生影响。此时立法者于不违反法律平等适用之原则下,
固有其自由形成空间。惟如人民依该修正前法律已取得之权益及
因此所生之合理信赖,因该法律修正而向将来受不利影响者,
立法者即应制定过渡条款,以适度排除新法于生效后之适用,
或采取其他合理之补救措施,俾符法治国之法安定性原则及信赖保护原则。
#又回到信赖保护原则
##司法院释字第525号解释
###过渡条款/合理之补救措施
肆、国家与公务员关系
我个人认为司法院释字717号解释,最重要的是理由书最末段:
公教人员退休制度,目的在保障退休公教人员之生活条件与尊严,
俾使其于在职时得以无后顾之忧,而戮力从公。
相关机关检讨退休人员优惠存款之规定时,除应符合本解释意旨外,
亦应避免使其退休所得降低至影响生活尊严之程度。
在衡量公教人员退休所得合理性时,对较低阶或情况特殊之退休公教人员,
应通过更细致之计算方式,以减缓其退休后生活与财务规划所受之冲击。
这段理由书,隐隐道出大法官一贯想法:
#特别法律关系/特别权力关系
##公务员是国家包养,还要保障生活条件与尊严
###目的是避免贪污/整天想东想西
####现在一堆人想兼职(包含我),无非现职薪水真的低,赚多点糊口
个人认为缩减至在职的5成,被宣告违宪机率就非常高了
低阶公务员退休要设地板是铁板一块
贪污所导致的成本,远比薪资/退休金高太多了
新加坡/日本等竞争力指标在前面的国家,都是用高薪在养公务员
原因自不待言,就是怕贪污,为何年金改革排除司法官?
(但也有人主张要改司法官退休制度,但宪法就说终身职了,要改屁)
如果连司法官都被贪污攻陷,这个国家没救
连抓人的都收钱,还有人不收钱吗?
我谈的是体系/系统性贪污,非个案贪污
伍、现行制度下的改革
现行特别权利/法律关系的制度下,能改的有限
一、合理性之天花板、合宪性之地板
1、政府有义务把成数、金额等等权利义务说明清楚
2、反正香蕉只能请到猴子
重点在于“清楚”,任何人一看就知道的那样清楚
二、权责发生之确定提拨,避免递延债务:
1、政府在做的就是递延债务发生,十足的惯老板
跟劳退新制实施前,雇主没有照实提劳工退休金一模一样
2、依前开之退休金确定给付额,在核发派令确实提拨至100岁
之足额退休金,待公务员确实在100岁前死亡时,
才可将退休金在会计帐上回转
3、鉴于人渣太多,应该设连带责任、刑责
未确实提拨,总统、行政/考试院长、主计长、铨叙部长视同渎职罪
未提拨之当年度政务官/民意代表,均负连带清偿责任
#我承认整篇都太天真,尤其3是讲梦话,不可能实现,写爽的
##不过,没有确定提拨,都是假改革
###劳工退休金条例,未继续按月提拨劳工退休准备金者按月处2-30万元罚锾
三、薪制改革
1、本俸与专业加给不当,某些规定本俸*2、某些本俸*1→莫名其妙
2、调整薪资计算方式,所有本俸*2规定调回*1
表一
一部缩减专业加给、一部增加本俸,使总金额不变,专业加给减至零
委1本1:本11,635、专17,710,调整为29,345、专0
表七
委1本1:本11,635、专18,380,调整为29,345、专670
3、本俸(委1本1)与最低工资连动,其他比例调整
四、18%改革
1、分年度降低利率、提高本金(所支领之利息相同)
第0年 18 % 本金
第1年 12 % 本金*1.5
第3年 9 % 本金*2
第5年 6 % 本金*3
第7年 3 % 本金*6
第9年 1.5 % 本金*12
2、避免违宪可专案申请/调查,无子女、贫困等因素
无法存入上开本金,继续适用18%或该等级利率
配套检举机制,申请不实取消并追回利息
其实6倍,已经是有点不合理,但有配套;第9年看情况
3、为什么这样改?资金成本问题
钱存在银行本来就有利息
18%所需预算补贴=18%-1%(一年期定存,以1%比较好算)
当第7年时,预算补贴降至2%,其实已经还好
公务员名声也不会这么臭,3%
而且台湾银行存款资金规模会大增,可另外做融资或投资等
如果寸头消化不完,开放给其他银行办理也不是不行
陆、小结
QQ
结果,说能改的有限还是写一堆
一跟二没做,都是假改革
三不做未来也会后悔
四做了对尊严有点帮助
最重要的上面没写,先改革总统/政务官(含民意代表)
洗别人脸之前
先把自己的洗干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