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承办单位内一保险采购案,因为有付款疑问,所以浮上来请教有经验版大。
单位内这保险很特别,台湾的保险公司没卖,所以历来都是由台湾的保险公司当窗口协助
联络国外保险公司,流程如下:单位-台湾保险公司-国外保险公司香港代理商-国外保险
公司。
历年单位迳付款给国外保险公司,今年因为香港代理商作业改变,所以要先付给香港代理
商,代理商再付给国外保险公司。(金额不变)
又单位内主管不知道还有香港代理商这一层,对于要先付给代理商应该会有疑虑,我可以
请以上哪些单位在什么时候检具哪些文件佐证代理商会付给国外保险公司?
还是我多想了,直接在公文写明有香港代理商这层就好?(是说单位大主管有很高机率会
叫我提证明,所以先问起来备用)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