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pinktako大大跟我与其他热心板友们针对这次
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期间改参加公保的陈情意见书
主要是一并争取以下权利:
中断年资
休假年资
训练时间公保与退辅
这是下载连结,WORD版本大家可以再次自行修改
或加注意见
http://sync.hamicloud.net/_oops/twherbdcli/6xh
摘要:
一、政策法规反复,纵迟来正义仍须检讨
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以102年7月11日考试院第11届第244次院会决议通过之“公务
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期间实施未占缺训练之可行性分析报告”(高达315页),将103年1
月1日以后之考试录取人员,由“公教人员保险”改纳“一般保险”;而后又于105年6月
30日依据考试院于考试院第12届第92次院会决议通过“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期间保
险权益分析报告”,拟再将往后考试录取人员,由“一般保险”改纳“公教保险”。
(一)公教保险之本质系为职业保险之一种,政府机关竟带头违法
基于同为职业保险之法理,观诸劳工保险条例规定可知,
“年满十五岁以上,六十五岁以下之左列劳工,应以其雇主或所属团体或所属机构为投保
单位,全部参加劳工保险为被保险人,各投保单位应于其所属劳工到职、入会、到训、离
职、退会、结训之当日,列表通知保险人;其保险效力之开始或停止,均自应为通知之当
日起算。”由上开第六条、第十一条作体系解释以及立法理由中可知,国家的政策是不允
许任何从事工作之人,有职业保险的空窗期,若雇主蓄意未于到职当日即为劳工加保劳保
,依劳保条例七十二条则有以下罚则:
“投保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为其所属劳工办理投保手续者,按自雇用之日起,至参加
保险之前一日或劳工离职日止应负担之保险费金额,处四倍罚锾。劳工因此所受之损失,
并应由投保单位依本条例规定之给付标准赔偿之。
投保单位未依本条例之规定负担被保险人之保险费,而由被保险人负担者,按应负担之保
险费金额,处二倍罚锾。投保单位并应退还该保险费与被保险人。”
如若主管公教保险的权责机关不能在职业保险的投保上起带引领带头之功用,甚或将此谬
误之政策观念沿用,则何可期待公务人员将来能奉公守法竭尽心力为人民服务?,譬如一
位104年考取劳工行政的新进公务员,于到职之后开始工作,竟发现主管机关在他已然实
际从事公职公务的实务训练期间,完全未给与属于宪法上基本权的职业保险保障;则吾人
该如何期待该员在从事各种劳动检查之际,一边对民间企业逃避劳保责任的无良惯老板开
罚,而一边感叹何以只准州官放火而不许百姓点灯,试问该如何面对这样的窘境?
(二)基于同为职业保险之法理,公教保险兴革修变亦应有法律保留原则之适用
由上述诸解释可知,既然同属职业保险之一环,关于公教保险之兴革修变并非可单凭主管
机关内部决议即可恣意删改变更,而今虽拟再将往后考试录取人员,由“一般保险”改纳
“公教保险”。然此迟来正义吾人虽敬表赞同,却不能改变过往违法之本质。且短短两年
之间,政策法规反反复复,已然造成103-104年间考试录取人员之权益重大受损,而公务
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于105年7月1日所公告之修正草案内,并无提及补救配套措施,是
否该群体都是该政策的白老鼠?
二、仓皇实施不占缺训制度,导致差别待遇迭起
(一)不合理的齐头式平等
1. 不占缺受训之原始制度
揆诸过往考试分发制度,不占缺受训之原始制度目的,乃如司法官考试、国安特考、调查
特考、外交领事人员等考试,其考选制度与一般大相迳庭,考试及格后并非迳依当时考试
录取时成绩排名,依序选填志愿分发单位,而系取得受训之资格而已,其分发单位则需待
将来于各不同专业训练机构完成训练并合格结训后,将该受训成绩与早先考试录取成绩依
照规定之比例合并计算,方作为分发单位之依据;故该等考试录取人实际到职进入机关从
事工职公务之日期与考试录取往往相隔甚久,且训练期间并未实际上从事公务,而系在训
练所内努力学习以待结训,故在考铨政策上若将其人于此段时间内赋予“训练生员”等各
种学习者之身分,并给予其适当职业保险或有可行空间。
2.已然占缺之考试无法适用不占缺训练制度
而高普考或司法特考诸般类科则不然,录取人员即迳依录取时成绩排名并依序选填志愿后
,直接至分发单位并到职完成报到手续,且由单位人事人员在差勤系统登录公假后使行受
训。除三至四周的集中基础训练外,其实务训练亦于现职单位内从事公职并办理该机关公
务。故尔除非将所有公务人员之考选方式全面修改为长期集中之不占缺训练,否则此种片
面形式之变革,实属于换汤不换药,且竟实质影响已到职的公务人员多项权益,诚然荒谬
。
3.已然占缺之考试录取人员从分发报到当日起已在机关服务,应获保障
诚如上述,103-104年间各类科考试录取人员之考选方式与从前录取者既未有实质上丝毫
改变,仅凭借文字形式上改述,便将其划归不占缺训练人员,且进一步实质上剥夺其关于
年资累积、休假计算、公保权利、退辅资格等对身分或基本权利均有重大影响事项,无疑
是对于平等原则的再次重大违反。
由上述可知,强行将所有公务人员考试归类为“不占缺训练”,乃是未考量制度目的规范
与事物本质不同下,而欲强行将各类科考试录取人员一概归类横断以为齐头式平等,如此
一来,则不等者竟而等之,本应作成合理的差别对待而不为,实有违宪法上之平等原则(
司法院释字568、593号解释参照)。
(二)同工不同酬之悲哀
考试院实施分两阶段实施“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不占缺训练”,同样103及104年录取的
各类考试人录取人员,可能因分阶段实施,形成第一阶段实施之考试类别为“不占缺训练
”,而尚未实施的的第二阶段,仍采由“占缺训练”导致同年度考试录取人员有不同公保
、退抚及年资等权益差别待遇,导致同工不同酬,举例而言,由于原住民特考未在不占缺
计画时程表中,故而同样103跟104年录取的各类科原住民考生,以司法四等法警类科为例
,由于考试规则未修改,所以原住民法警依然是占缺训练,因此将可如同以往,继续在第
一年之后就拥有完整的七天休假与公保退抚年资的计算,而司法特考晋用的法警,则因为
此制度而仅拥有五天的休假与补助额度,造成同一年度录取晋用之公务人员,仅因为参与
不同考试类科录取,在进入同样的分发单位服务后,却形成同工却不同酬(假期天数不同
,休假补助金额不同,公保保障不同,退抚年资计算不同)的窘境,相信这绝非是合理的
差别待遇,也再次与宪法第七条平等原则本旨大相迳庭。
然后寄到这边:
(必要)陈述意见书可寄公告内所载电子信箱 training@csptc.gov.tw
(次要)或保训会信箱 http://www.csptc.gov.tw/mailboxs/
(次要)或考试院信箱
http://www.exam.gov.tw/sp.asp?xdurl=message/email.asp&mp=1
有人想要寄去公务人员协会吗?
集思广益,众志成城,
法律不会保护自己在权利上睡眠的人,
大家晚安。